一、行政案件管辖如何回避
1、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的回避。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二、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纠纷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了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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