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行合并时,是有通知债权人的法定义务的,但实践中,某些公司基于怕被追债、忽视该义务、甚至不知道该义务等原因,往往在公司合并时没有通知债权人,以致债务人不能及时处理债务事宜,导致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向相关责任追偿。
公司合并未通知债权人的常见情形
根据公司法、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进行合并时,是有义务通知债权人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见,公司在合并时是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处理债务事宜的。
但在实践中,公司不通知债权人合并事宜的情况很普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的公司怕通知、公告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履行告知义务。
2、有的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履行告知义务。
3、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既没有通知小债权人,又没有进行公告。
4、还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
公司合并没有告知债权人该怎么维权
实践中,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如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并不能导致公司合并无效,也不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但是这不影响债权人追债,债权人可以要求新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公司法律师到法院立案起诉追偿。
实践中,不少公司处于发展、躲避债务等目的,往往会选择将公司进行合并,但不管合并的原因是什么,只要仍有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一、公司的分立与合并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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