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9:46:20 316 人看过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注册公司地址挂靠有什么后果

后果为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地址挂靠已经规定是合法的,但是在选择挂靠地址时,需要看对方的挂靠地址是否在工商局备案,如果备案说明正规合法,如果没有备案,会有风险。

三、工程上做假资料的后果

工程资料造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一)如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造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二)如工程资料造假中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如工程资料造假中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如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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