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口与计生条例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0:33:03 256 人看过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备受关注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后的条例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好新旧生育政策的衔接。

所有夫妇都可生两孩

独生子女证仍享受奖励

产假最少为158天

生三孩要经批准

自主选择避孕节育

施行日期

修正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继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1月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要求各省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并要在今年第一季度完成条例修订工作,全面放开生育二孩已成为大势所趋。结合我省实际的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也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与旧条例相比,将解决哪些群众关心的问题?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玛琳作了说明。在条例修正过程中,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好新旧生育政策的衔接。

适用范围

所有夫妇

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生两孩

修正案中明确了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即所有夫妇,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同时,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也作了微调。目前,我省对于再婚家庭的生育规定较为严格,对于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未规定再生育条款,实际剥夺了初育一方生育二孩的权利,在实际执行中群众意见较大。李玛琳说。对此,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立法建议,修正案规定允许此类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即: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只要符合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区别对待

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修正案对奖励扶助政策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法律修改前按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会取消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修正案也作出回应,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也就是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婚假产假

产假最少158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针对大家所担心的今后晚婚就没有晚婚假的问题,修正案也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司关于对晚婚晚育假只变更名称,取消晚字,保留过去的放假天数,不做减法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保留了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假、护理假奖励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也就是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那么,云南正常产假为98天+60天=158天。

生育登记

生育二孩需登记

生三孩要经批准

李玛琳介绍,目前,按照中央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部署,云南已全面实行了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两个子女成为夫妻的权利,二孩审批制度也应相应废止。对此,修正案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仍需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节育措施

今后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全国人大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为此,修正案也修改了相应条款,规定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并删去了法律责任中与之相对应的实施假节育手术的处罚内容。

此外,修正案还取消了原人口计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删去了收养并存活的规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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