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组成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04:00:14 441 人看过

公司强制解散】清算组的组成方式

首先,不管对公司的股东还是公司的债权人来说,二者的利益是对立的,股东渴望减少债务,增加自身股权的受偿力度,而债权人则希望能使自身的权利获得充分保护,应在二者中寻找平衡点。其次,二者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即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资产、最大限度地变现公司资产。在考虑到以上根本利益时,对清算组的基本要求是:能独立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而保持中立;能忠实地履行义务并接受监督;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清算工作。

笔-者认为,公司被强制清算可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开始。因为清算工作不是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资产不进行清算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债权人和股东民事合法权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债权人和股东都能获知,赋予他们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径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在过去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其主管机关会被通知参加诉讼并被判令成立清算组清算债务。当公司没有主管机关时,清算组便无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光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3]。实践中,由控股股东进行清算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控股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控股股东名下的股份不一定必须达到50%以上,在现代公司体制下,由于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股东掌握的股份比例越来越小,控股权可能掌握在二个以上的股东中,也可能根本没有控股股东,所以控股股东常常很难确定,法院只能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厢情愿地推定某个或数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控股股东,这造成司法上的不严肃和任意性,易形成司法专横的印象。另外,这种作法也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根本之计在于修改公司法对清算组成立方式的规定。

确认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权可以避免一个现象,就是公司不会再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而长期处于主体资格丧失、却不进行清算的情形,以及公司的实际管领人借鸡生蛋、金蝉脱壳、转移资产、不履行保管义务等行为。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债权人和股东的此项权利必须是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后才被赋予,未生效前,权能不应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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