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合同是否适用特殊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8:21:27 107 人看过

(一)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

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承接工程后,为了逃避政府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往往以劳务分包名义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具有合法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单位。此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调整,工程转包、分包引起的纠纷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

(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清包工)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仍应适用专属管辖。

1、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范围,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2、根据施工合同内容应适用专属管辖。

事实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含了施工劳务,施工单位将施工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后,由建筑劳务企业承担施工单位的部分施工任务,即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施工劳务)部分内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按施工合同处理。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不应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判断标准。

一、劳务分包合同可以在分包吗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二、劳务外包可以签非全日制合同吗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签定劳务派遣合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是非全日制、辅助性的工作,都可以实行劳务派遣;

2、比如常见的保安、保洁、物业维修等,都可以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3、但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必须征求劳动者本人的意愿,不得欺骗、欺瞒;

4、另外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和工作单位有任何关联,必须是独立的、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法人公司。

《劳动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法规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缴纳,但工伤保险除外,即用工单位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大部分社会保险费。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可节约许多成本。因此,许多劳动派遣公司希望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劳动民法典》对于是否能够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尚未作出相关规定。而《劳动民法典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已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只能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且不能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该案中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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