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15:51 313 人看过

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遗留下一些问题,导致实践中大量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得不到根本的治理。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人权状况和司法改革日益关注的大背景下,我国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律师权益保障、强制措施、证人出庭、刑讯逼供、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等问题将成为此修改的主要方面。

关键词律师权益;强制措施;证人出庭;刑讯逼供;辩诉交易;刑事和解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在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议程,但是近期出台的可能性仍不是很大。《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讨论近几年来非常热烈,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说是上修改的一个延续,是再修改。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的成绩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不容易,也引起了很大反响。那修改解决了中国刑诉法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强制措施改革、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取消收容审查制度等。把一些合理的因素吸收到刑诉法中来,这是刑诉法修改取得的一些大的进展。

我们知道,中国历来缺乏有关程序的法律意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说过:正是程序决定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为什么说程序决定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呢?一个国家搞法治建设,从人治走向法治,实体法的实施是相对容易实现的。实体法的特点决定了它属于一种确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静态规范,而实体法的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程序法的实施就成了一个非常大的攻坚战。程序法是立体化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动态的宪法、宪法的适用法,甚至被称为最重要的人权法之一。刑事诉讼法向上联系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至第41条规定的五项公民宪法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通信自由与秘密、监督权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能被侵犯;中间涉及司法体制,与我国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以及司法独立等问题都有密切的联系;向下还联结着各种组织法,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刑诉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与一个国家宪政状况的关系极为密切。德国法学家罗科信将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比作宪政状况的测量仪,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宪政状况,是一个晴雨表。一个国家的宪政状况不理想,刑事诉讼的状况肯定不会特别理想,这是经验所证明的。

尽管我国程序法制建设非常艰难,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现在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一,程序正义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现在谈到程序公正、程序合法,几乎能被普遍接受。人们进行任何活动几乎都离不开对程序合法的要求,都自觉地有了程序公正的意识。比如,越来越多的司法人员开始重视程序正义问题,认识到裁判者不能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进行不适当的单方面接触。再如,人们认识到审判组织必须具有合法性,审判组织不合法,审理程序就不具有合法性,法庭所做的裁判结论也就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讲,程序是给败诉方制定的,程序是给受到不利对待的人制定的,程序上的瑕疵会成为权利被剥夺者表达不满的重要理由。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程序公正的概念、程序合法的理念已经渗入到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之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判决必须说理,不说理就难以获得社会的信赖。所以尽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能面临的问题特别多,但是程序公正理念的普及却是值得肯定的。

其二,程序合法的意识得到加强。有一点特别值得关注,就是违反法律程序应当承担法律后果问题。我们究竟如果看待违反程序的问题呢?违反法律程序算不算违法?多年来我们从法理教科书上学到的违法都是实体违法,违法就追究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纪律承担纪律责任。这一切都是围绕实体法进行的。但我们看下列情况:譬如法院审判一个案件,根据法院组织法应该由合议庭审判,结果由一个法官审判,这种组织不合法不属于实体违法,它属于程序违法。又如检察院起诉一个案件,结果这个案件中出现了违法情况,侦查员滥用了警察圈套,带有教唆犯罪的成分,这种起诉就不合法。再如警察通过酷刑逼取了口供,口供是真实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但手段是违法的,违反法律程序,要不要受到程序上制裁的问题等等。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大的修改就是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这一条,我把它解读为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不管结果如何,程序宣告无效,判决结果无效。这一条是1996年刑诉法修改取得的重大进展,它标志着程序法自己把程序当回事了。程序法不能仅把自己当作执行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以前有人把《刑事诉讼法》看作是手段法、工具法、附属法,现在《刑事诉讼法》则自己开始宣扬违反法律程序也应该有法律后果,法律程序应该有制裁性的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61条也确立这样的精神,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得来的证据要排除,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尽管这两条在实践中实施起来步履维艰,但起码是有了相关的规定,现在很多法官、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都有了程序的观念。三年前美国著名教授德肖维茨到中国来跟北京律师协会进行座谈,提到他有一部书叫《最好的辩护》。什么叫最好的辩护?德肖维茨下的定义是:针对警察、检察官程序违法行为提出的辩护,目的是要求法院宣告它的程序和证据无效。这是美国独特的一种辩护方式,这种辩护不针对有罪无罪,不针对犯罪要件,不针对量刑,不针对证据,只针对程序违法。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可以要求宣判无效、证据无效、起诉无效、判决无效,这就是最好的辩护。当时很多中国一流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我们也有了程序辩护。现在程序意识确实大大提高了,尤其是辩护律师辩护的概念已经明确了。当然,我们现在仍缺乏相应的司法保障,有效的程序辩护到了法院却常常不被受理。所以还不能认为我们已经有了和世界同步的以程序违法为要点的程序辩护,因为目前在实践中还做不到。但是,与过去纵向比较,我感觉到这依然是一种可喜的变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4: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教唆犯相关文章
  •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新探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身心特点。他们界于儿童和成年之间,生理变化明显;心理上则处于从幼稚趋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行为带有盲目性和自发性,并且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故其行为又存在较大的可塑性。这些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亦有其特殊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未成年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他们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接受一定的教育、改造,易矫正违法犯罪行为,回归正常状态。针对未成年犯罪,国外许多国家在司法制度方面制定了有关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等专门诉讼程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应允许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少年司法的各级——包括调查、检控、审判和后续安置安排——有适当的处理要限。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等特别法律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
    2023-04-22
    211人看过
  •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引言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的有效收集、正确判断,充分适用和有序运行。举证时限制度,是诉讼法领域的重要成果,有着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但该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和误区,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适用法律制度应有的统一性,亟需在证据失权的法定化和自由裁量之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可以说,对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能否正确理解和适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审判能否实现司法公正。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违反被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行政诉讼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庭审程序细则》第二十八条。⒃张卫平:《民事诉讼审理构建的基本法理》,载《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97页.⒄⒅⒆:参见岳志强
    2023-06-06
    215人看过
  •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近年来,尤其是和谐社会理念提出后,行政诉讼调解这一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虽然我国行政诉讼第50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以协调、和解的做法来变通适用调解。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公开的秘密,从我国居高不下的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率就可看出。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收案数的1/3,最高时达到57.3%,个别地区一度竟然高达81.7%①。如此高的行政诉讼调解率,不仅在实质上缺乏法律依据,在形式上也违背了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显然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对此,我们应先行从理论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予以探讨,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并最终为行政审判的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一、调解概述根据我国学理界对其的一般定义,所谓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法
    2023-06-06
    172人看过
  • 我国涉外票据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其改进
    1、《票据法》第95条有关涉外票据的界定只考虑了导致票据关系产生的票据行为的外国因素,而忽略了票据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外国因素。同时,在涉外票据中,因票据的发行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票据法律关系均是涉外票据关系中可能产生冲突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票据法第98条忽略了后一方面,即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2、我国票据法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相悖,且又没有涉外票据的特别规定,暴露出我国立法上的特色情结。我国现行票据法较之于《银行结算办法》虽然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如果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做为评价的标准来观之,借用谢怀先生的话来说,票据法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5]在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上,我国票据法没有能从《银行结算办法》向前迈进,仍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我国票据法对汇票发票人资格的限制,对银行以外的当事人签发
    2023-04-24
    317人看过
  • 医疗事故诉讼制度及其改革
    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管辖法院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证据保全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患方应当在向法院起诉前固定证据或者在举证期限提出证据保全或调取申请。3、证据交换与质证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审查病历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痕鉴定;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4、鉴定程序一般在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都需要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鉴定,必要时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鉴定。5.鉴定后质证在鉴定意见出来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在该环节医患双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以帮助对鉴定意见的质证。6
    2023-08-12
    66人看过
  •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
    2023-04-21
    407人看过
  • 关于加班费诉讼的若干问题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不能在三年五年以后再起诉,因为过了追诉期。没有工资条也没关系,每个公司都有一个工资结构,节假日双薪或者三薪有一个计算模式。现在很普片的算法是例如:工资1000元(基本工资:280、岗位工资:220、工龄工资:100、交通费:100、午餐费:200、岗位补贴:100)很多公司计算双薪或者三薪或者加班工资是按照基本工资280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你实际工资1000元计算的。所以你要弄清楚你的工资结构是怎么样的。试用期一个月如果产生加班或者遇到节假日也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资薪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很显然你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这也是公司规定的。那么很显然,如果你没上够工作时间公司肯定要找你,现在没找你或者说你早退等问题说明你是按照公司的人事岗位制度来工作的,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况且你也有和你一样
    2023-06-05
    275人看过
  •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1、搜集证据。要准备去法院起诉别人,首先就得做好证据材料的搜集,没有足够的证据材料,就算你去打官司你也只会迎来败诉的风险。2、准备材料。证据搜集齐了,接下来的你就要准备诉讼的相关材料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起诉状、原告身份信息、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只有把材料备齐了,才能在立案的时候省很多麻烦。3、法院立案。备齐了材料,接下来的你就可以带着相关的材料去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去立案了,把相关材料交给立案大厅,等待法院审核是否立案,是否立案的结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4、领取文书。假如法院决定了立案,就会通知你去领立案通知书,领完立案通知书后你就只需要耐心地等待法院通知你进行接下来的程序了。5、接受调解。一般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开庭前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能够调解结案的,就会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就会出开庭通知书,原被告双方静等开庭。6、参加庭审。在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后,假如双方不愿
    2023-07-15
    324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证据就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就是正因如此,使得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证据规则,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我国诉讼法制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历来就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重视。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刑事诉讼要达到公正,除了审判实体公正外,还要求程序上的正义。让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标志。证人出庭作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期待完善。本文仅从我国立法上对证人在出庭作证方面的一些规定作一下简单分析,然后借鉴国外立法,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证人保护、经济补偿和拒绝作证等方面谈一下粗浅的看法。关键词:刑
    2023-04-22
    70人看过
  •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申请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财产保全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其实质相当于提前实施了一部分执行程序,并排除其他法院对该部分财产重复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力以及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该部分财产申请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他债权人要参与分配该部分财产,必须向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出申请,且需等到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案件审结之后才能进行实际分割。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执行人。当然,就其申请分配财产而言,由于其是在其他债权人已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时间上具有后续性,故又是申请参与分配人。二、关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意见》和《规定》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作为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实践中,有的同
    2023-06-06
    222人看过
  • 劳动争议诉讼的若干特殊问题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适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在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体制背景下,受仲裁前置规则的制约,以及程序价值目标考量等因素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在适用于劳动争议诉讼时不得不做出适当的变通,从而与普通民事诉讼形态相比较,劳动争议诉讼显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本文从劳动争议诉讼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裁判等方面作一论述。一、诉讼请求的提出及诉的变动(一)诉讼请求的提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一般须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为依据提出。当事人根据实体法的规定产生民事救济权,包括救济性请求权、救济性形成权和抗辩权。民事救济权在诉讼上对应相应诉的形式。救济性请求权对应给付之诉,救济性形成权对应形成之诉,而当救济性请求权、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抗辩权本身之存在成为争议对象时,则救济权存在与否构成确认之诉。故而在民事诉讼中,自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及权利或事实需要加以确认,当事人都可以获得相应诉的形式。但在劳动争议诉讼中,
    2023-06-14
    328人看过
  •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若干问题
    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NO.ZW200512003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我市×××公司职工时某被机器压伤属于工伤。×××公司对该认定不服,向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了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遂状告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10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上诉。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NO.ZW200512003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时某于2005年6月28日被机器压伤为工伤,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第三人不从事操作压合机工作,发生事故时第三人从外边拉料回来,将正在压合机上工作的沈某从操作台上强行拉下,自己蛮干造成伤害,是自残行为。第三人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NO.ZW2005120031
    2023-06-10
    421人看过
  •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明确住房补贴发放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操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属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须填报《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变动住房补贴明细表》(见附件1),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二、凡属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下列情况者,须填报《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明细表》(见附件2):(一)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三)已去世的。三、凡属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但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须填报《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去世人员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明细表》(见附件3),按其参加工作至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的实际工作年限
    2023-06-10
    386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劳动力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劳务市场,使用工制度进一步适应商品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二、在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全面实行企业增加职工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企业增人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一律按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核增。挂钩比例如下:1、工业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实际增长7%以下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比上年平均人数增加0.3%;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5%;增长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2、商业企业销售总额比上年增长在7%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3、交通运输企业货运周转量比上年增长10%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2023-06-09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教唆犯
    词条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更多>

    #教唆犯
    相关咨询
    • 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是否有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目前有效,但是具体规定与后面公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面的规定来处理。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2
      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请看下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程慎生2015年01月06日10:34来源:人民日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
    •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27
      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损害理由)开始起三年为诉讼时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从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时间开始计算三年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
    • 刑事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