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二)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三)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四)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二、劳务关系的内容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三、劳务关系中可否约定违约金
劳务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可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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