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顺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遗产继承与赠与的区别
1、人的范围不同: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遗嘱家承认仅限于法定继承人。
2、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自己的份额。
4、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效果不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自其知道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二、民法典对遗赠的规定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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