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41:36 36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字11号

2002-5-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

发〔200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

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收入;

(二)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收入;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作物收入。

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五条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

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

上述两项所列的各项农作物收入,一律折合成稻谷,以市斤为单位计算。

第六条常年产量以1994年至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据实

核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对于因勤于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

年产量不予提高;对于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

产量不予降低。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保持长期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

整。

第三章税率

第七条本省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税率7%。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税率内,根据当地经济状况规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八条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果园场、林

场、茶场等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税率征收农业税。但对国有农场、果园场、林场、

茶场等下属集体性质的村级建制单位,原已负担“三提五统”的,仍按最高不超过

7%的税率征收农业税。

第九条依法耕种河床、河滩、淌江地、湖洼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

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4%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第十条农业税附加按正税20%的比例征收。

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果园场、林场、茶场

等,不征收农业税附加。但对国有农场、果园场、林场、茶场等下属集体性质的村

级建制单位,原已负担“三提五统”的,照章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四章减免

第十一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年份起,免征

农业税1至3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年份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

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垦种难易程度和生产投资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如属经营性

的应照章征收农业税。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

以征收机关核实的繁殖良种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

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

耕地免征农业税,对其它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三条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

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

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第十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免税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

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征收机关批准。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免税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群众民主评议,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后,

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在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含免

税)手续后,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其农业税征收任务。

第十七条县(市、区)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10%

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基建占地减免,以及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

第五章征收

第十八条农业税及附加,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征收机关委托国有

粮食收储企业等单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第十九条乡镇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业税依率计

征税额,编制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清册,报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

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机关收

到税款时,应当开具农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

第二十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在规定的免税年限期满

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同等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计算征收

农业税及附加。

第二十一条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实

行全年一次计算。县(市、区)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结构及其收获时

节和纳税人的经济构成状况,实行夏、秋两季征收或者常年征收。

第二十二条农业税及附加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

征收、货币结算、依质论价、多退少补”的办法。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

决定。

第二十三条农业税征收经费(含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由财政部门

按不低于农业税征收总额4%安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从税款中提取或退

库,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少报计税土地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农业税应纳

税款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追缴其应纳税款,并自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征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

依法缴纳农业税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r>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

款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农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自2002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税及附加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08: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业税相关文章
  • 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55《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省长赵志浩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草莓等)、干果(花椒、核桃、板栗、银杏等)、芦笋、药材、毛茶、蚕茧(桑蚕茧、柞蚕茧)果用瓜(西瓜、甜瓜等)、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菱角
    2023-06-07
    283人看过
  •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一、筹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不低于筹资标准5%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36号)规定,在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或当年统筹基金中划出用于购买大病保险的资金。二、统筹层次,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历年累计结余基金较多的设区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覆盖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三、保障内容保障对象
    2023-05-30
    141人看过
  • 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19号)第五条“积极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开征、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国家划定的本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及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行业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以及其它方式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按排放二氧化硫数量征收,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0.20元。第四条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其中,燃料燃烧用煤二氧化硫排放物料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G=2×B×S(1-η)×80%其中:G
    2023-06-06
    468人看过
  • 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发[2002]57号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农业税根据纳税人实际种植的计税土地面积、核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按定亩、定产、定税、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的操作程序办理。第三条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四条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原则上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以及水毁、塌陷、沙化、盐碱化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
    2023-06-07
    107人看过
  • 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财税[2001]1902号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农民分配关系,促进首都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郊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第三条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收入;(二)园艺收入和水产品养殖收入;(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第五条农业税计税土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
    2023-06-07
    266人看过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年应税
    2023-05-29
    59人看过
  • 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1996)
    江西省劳动厅、省审计厅赣劳审[1996]2号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审计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发布的《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江西省劳动厅、省审计厅赣劳审[1996]2号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审计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发布的《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强化审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各项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能,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劳部发[1995]329号文发布的《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和1
    2023-06-09
    470人看过
  •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分类号:C722024199701篇名: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1231实施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水利电力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不含取用矿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第三条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且未经综合利用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取水的;(四)农田灌溉取水的;(五)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取水。第四条困
    2023-04-24
    57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024-01-28
    137人看过
  • 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赣国税发[2000]32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特制定《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以便修改和完善。附件: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范围。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白酒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第三条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2023-06-07
    389人看过
  •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2023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的延伸作用,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以开展执行督促实现执行工作窗口前移,形成以“督促促履行,保全促和解,监督促执行”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督促是指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有可能自动履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以及对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的案件,查询执行进展情况、催促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督促包括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执行程序督促等。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执行督促窗口,由执行督促工作组或者执行督促员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和执行
    2022-11-01
    470人看过
  • 《江苏省实施办法》6月1日起实行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工伤职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将按照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昨天,金陵晚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获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办法将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谁应为工伤买单?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劳务派遣方面,办法也明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
    2023-06-09
    160人看过
  •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炉
    一、参保范围《实施办法明确,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参保人员范围,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缴费办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三、待遇计发《实施办法明确,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
    2023-05-29
    304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把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
    2023-06-06
    324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税
    词条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农业税
    相关咨询
    •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25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征,也可以直接组织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代征单位应履行代征职责,并接受契税征收机关的检查、监督。契税征收机关应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 江西省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5
      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 江西省机场管理办法第17条实施细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9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工
    • 2020年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2-06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但目前,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正在制定当中,拟于2020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