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即,把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如何判决
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广大农村的乡镇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出警后,以该公路不是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的管辖为由,出具一份告知书给当事人,不作责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必要的损害赔偿,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一般这种情况只能将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审理。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
3、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三、有事故认定书怎么索赔
有事故认定书的索赔方式如下:
1、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进行赔偿;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赔偿。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
4、有事态发生。
二、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
1、受理报案;
2、现场处理;
3、责任认定;
4、裁决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6、向法院起诉。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了以后,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来进行赔偿,对于一方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当由一方进行赔偿,双方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分配赔偿,意外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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