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旅游商标的发展滞后
有关部门和投资开发商,在对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时,只是重视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景点的开发利用,忽视对旅游景点,景区副产品——旅游商标的开发和利用,未实现旅游开发与旅游商标注册同步进行。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累计总量已达67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240件,居世界第1位。而我国各类旅游景点进行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只有10%。以山西省为例,全省5000余家涉及旅游行业的企业中,注册商标的不足3%;1000余个旅游景区中,注册商标的不足2%;50多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400余个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注册商标的不足4%;全省489件省级著名商标中,属于旅游企业的只有“皇城相府”1件;全省没有一家旅游企业拥有驰名商标[7]。
2.旅游注册商标使用率低,闲置商标多
一些旅游景点在进行了商标注册之后,却又不懂得商标的合理开发利用,不愿意授权别人使用,使一些商标闲置,令人感到可惜。注册商标应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活力来自市场,商标只有与特定商品和服务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有的自然人并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使用商标的意图与能力,却将景区名称在几十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加以注册;有些企业注册旅游景区商标后不仅不使用,还在网上大肆叫卖。
2.旅游注册商标质量低,显著性不强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然而,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并不去考虑商标的使用和保护问题,喜欢使用一些社会公众熟识的名词和通俗的用语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这些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了,但商标的局限性也很大。不适合的商品和商标的组合,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附加值。
(二)旅游商标保护中问题的对策
1.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
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有关文件中,把旅游品牌商标保护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进去,尽快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旅游品牌商标保护与发展的措施与计划,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旅游企业要建立全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变更、转让、许可、成交、出口、广告、展览等一系列工作管理起来,使职工树立起维护商标信誉的观念,将“信誉第一”落实于商标。旅游企业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做出决策,检验成效。同时,视工作量大小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商标工作。
2.建立专门的商标品牌基地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模式的建立,行业可以借鉴浙江省的做法,2010年5月,浙江嘉善西塘挂牌成立了“嘉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这是浙江省首个旅游产业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这一无形的手,正有力推动当地品牌旅游多
元化发展。建立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就是利用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这一平台,提高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运用品牌基地的集聚和扩散、提升功能,发挥产品优势、品牌群体优势,增强企业及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6]。
3.建立合理的商标评估体系
商标评估兴起于英美等国,它是随着资产评估工作及人们对产权及企业资产等认识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今社会,商标评估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经济生活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资产抵押等大量活动,都需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对商标进行评估,不仅有利于企业摸清自己的家底,而且还有利于企业确定未来的发展战略。在旅游商标方面,我国应该加紧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商标评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特别是加强对商标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管理[3]。
对如何发挥出旅游商标应有的价值和附加值都缺乏认识。对此,应加强对旅游资源知识产权的认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
a.占使用权。商标一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完全的独占使用权。所谓独占使用权,就是指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枵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
b.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因此而获得报酬。根扰许-可人(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商标使用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人可以保留自己对商标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时使用商标。无论商标权人保留或者是放弃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原来的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使用条件下,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转移,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c.商标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即商标权人则丧失对于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商标所有权转移给新的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
d.续展权。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是10年。如果商标权人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继续维持商标权,可以在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商标续展权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通过续展权,一件商标的生命力可以无限延长,换句话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通过行使续展权而远远超过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其关键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要提高商标权保护意识,珍惜得来不易的商标专权,充分利用商标法赋予其的权利,使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发挥作用。
2、商标权人的义务:
a.使用注册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已经实际命名用的商标才能注册,或者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否则将丧失商标权。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有关的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b.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其法律状比较稳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可信度比较高;而且,具备法律稳定性的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这一项义务对商标权人同样重要。在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权人必须慎重选择被许-可使用人,并随时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绝不允许只顾获得经济利益而损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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