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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文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雁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雷,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江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北京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余床上用品厂,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吉新路。
负责人:李水根,留守处主任。
原审被告:赣州冬冬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文清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肖瑞文,董事长。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89年5月15日,中国康复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复租赁)同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投)和新余床上用品厂(以下简称新余厂)订立了租赁委托书,载明:“乙方(指江西国投)委托甲方(指康复租赁)办理租赁事宜,并保证不委托第三着办理租赁事宜。乙方在委托书签字后15日内付给甲方保证金16万元人民币。”1989年5月16日,康复租赁与江西国投订立了<89KFL/A063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康复租赁根据江西国投的要求,以租给后者为目的,购买价值150万美元的荷兰圆网印花机及瑞士平网印花机,租予江西国投,租赁期限60个月,江西国投承租租赁物件需付租金给康富租赁,以美元每6个月支付一次,分10次支付完毕,有关购买租赁物件的海关关税、工商统一税及其它税款和银行开信用证费用,均由江西国投承担,江西国投将向康富租赁支付贷款(CIf价)的金额作为付康富租赁的手续费(人民币5.58万元),并对租赁物件到货港、交货、报关、报验提货等手续作了约定,还写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康富租赁,江西国投将电报通知康复租赁将租赁款项汇到指定银行帐号。在此租赁合同上,作为承租人签字盖章的是江西国投,在它下面也有新余厂的签字盖章,但专门加了括号。
此前,新余市计委、财政局于1989年5月6日出立的(关于外汇、人民币担保函)的文件中称,“请江西国投向康富公司租赁引进设备150万美元”;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于1989年5月10日向康富租赁专门出立公函,证明“江西国投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融资性租赁业务是其业务范围之一”;中国银行新余支行于1989年5月12日致康富租赁的函中称,“江西国投拟向新余床上用品厂提供150万美元转租赁业务”。
1989年5月22日,康富租赁收到新余厂电汇的保证金16万元、手续费5.58万元,共计21.58万元人民币。
1989年5月23日,江西国投作为甲方出租人与作为乙方承阻人的新余厂也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5.23合同”),该合同关于租赁物件、租赁期限、租金计算及支付等约定与89KFL/A063租赁合同基本一致。该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手续费5万元人民币。”“甲方委托乙方把利息、本金分期直接汇中国康富租赁公司”。新余市计委和新余市财政局分别作为外汇担保人和人民币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1989年5月24日,新余厂汇手续费5万元给江西国投。同日,江西国投负责该项目的姚XX报给康富租赁的李xx,称,“请于5月28日前汇150美元到中行新余市支行帐号82406”。
1989年5月30日,康富租赁按照承租人江西国投的电报指令,指令富士银行深圳分行,从其账户提取150万美元给付中行新余市支行。
1989年6月5日,富士银行深圳分行扣除5美元手续费后,将1,499,995.00美元汇至新余厂在中行新余支行开立的82406账户上。
自89KFL/A063租赁合同生效至1998年10月21日,江西国投应付租金1,917,011.72美元,但通过新余厂以美元及人民币分五次汇付的租金共计仅折合433,738.84美元(其中,1989年12月2日汇82,031.25美元,1990年6月6日汇73,593.75美元,1990年12月6日汇264,843.75美元,1995年9月28日汇20,000.00元人民币,1997年7月7日汇100,000.00元人民币),欠付租金1,483,272.88美元,欠付迟延利息758,461.19美元,合计欠付2,241,734.07美元。
康复租赁自1990年6月3日至1998年10月21日先后21次向江西国投发出了租金付款通知书或违约通知书,要求江西国投清偿拖欠的租金及利息。
1994年6月29日,康富租赁作为甲方与乙方江西国投、丙方新余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为了尽快归还丙方拖欠甲方的外汇租金,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丙方提供出口产品货源和国外客户,通过乙方对外签约出口结汇后,以丙方名义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账户作为归还甲方的外汇租金。”该协议并末履行。
另查明:康富租赁、江西国投、新余厂三方订立89KFL/A063租赁合同前,新余厂已经委托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购买圆网印花机及平网印花机,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于1988年11月7日、11日对外签订了购买上述设备的合同。同时,新余厂与中行新余支行于1988年9月12日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新余厂向中行新余支行借款220万美元用于进口圆网印花机及平网印花机,并将该设备列为该厂的固定资产。中行新余支行分别于1989年10月23日和1990年4月26日发放贷款965,361.08美元和560,943.02美元给新余厂。新余厂用上述贷款支付了购买圆网印花机及平网印花机的货款。康富租赁在订立89KFL/A063租赁合同时,对新余厂已经委托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购买是明知的,因此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租赁物件交付新余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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