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北线陕西境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17:01 205 人看过

安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是交通部规划的“四纵四横”八条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之一阿(荣旗)北(海)线陕西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组成路段,也是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线北接拟建的柞水至小河高速公路,南连拟建的安康至紫阳(陕川界)公路及现有国道316线,起自旬阳小河,经茨沟、松坝,止于建民镇,途经安康市的旬阳县和汉滨区,全长62公里。该项目的实施,对于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建设,增强我国东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安康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田、水浇地18000元/亩;旱平地14000元/亩;旱坡地110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

(三)确需砍移的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木5%管理费)为:乔木林2000元/亩;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经济林3000元/亩;苗圃4000元/亩。

确需砍移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120元/株,未挂果树40-80元/株,果树苗10-20元/株。其他成材树20-40元/株,未成材树3-5元/株。

(四)耕地开垦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陕国土资发〔2005〕35号)的规定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统一收取,落实占补平衡。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水田900元/亩,旱地600元/亩,林地34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4000元/亩(即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二、关于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由国土资源厅与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实施协议,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统迁,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确定标准与拆迁户据实结算。拆迁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质量,以实际丈量和清点的数量、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砖混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60元/平方米,建成房基50元/平方米。其他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厅组织区县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及建设单位,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二)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三)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施工车辆通行。

四、关于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的保障协调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县(区)国土资源局。

地方各级政府要顾全大局,积极组织,引导沿线群众,大力支持公路建设。交通、公安、电力、水利、电信、文物、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公路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设置障碍阻塞施工交通,拦截工程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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