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承租人代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8:25:11 492 人看过

一、该案诉争的土地产权所有人发生多次变更,2008年之前为某线材厂,2008年产权所有人为江西某某实业股份公司,2010年7月又变更为本案的原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无法核实谁才是真正的产权人,也没有义务和能力去核实土地的产权情况;不仅如此,自始至终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来被告处告知相关情况。鉴于这点,原告等主体就存在一定的过失,被告无法缴纳租金也是情理之中。

二、2010年,被告就找好了相关的经营场地,并于2012年6月与第三人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为此,被告早就准备搬迁出原告场地,但是原告人也不来,被告也没有办法找谁处理这件事情。

自从2008年合同到期后,原告就疏于与被告联系,导致被告的生产经营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应该来说,被告未缴纳租金,原告等单位的疏于告知义务和交接义务是主要责任,原告不能回避和逃避自身的责任。

三、原告等单位恶意导致原告欠缴租金,意在日后收取被告的所谓的滞纳金。

原告等单位采取不予理睬、不予计较的态度,恶意让被告未缴租金,好让自身收取滞纳金。

2008年9月双方的合同到期后,至原告起诉的2012年9月,已经过去四年。这其中,原告出示了所谓的圆通快递的快递,但是被告没有收到所谓的圆通快递,快递上面也没有被告及其家人的签名。这份快递及其内容,不能排除是原告等事后私自制作的,是为了配合其目的而事后行为。

合同到期至今,已有四年,但是原告等疏于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躺在权利上面睡懒觉,这是不应该的行为。

由于被告长期帮原告管理该土地,致使该地没钱保存完好。但是该地旁边的另一块地,因无人管理,被附近的村民占用,导致土地的面貌难以恢复。

该地在2007年7月交付被告经营时,被告对该地进行了较大的平整、修复及整理工作,花费了5万余元。

鉴于,以上几点,原告等重大的过失行为,应该由其承担责任,所以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是不成立的。

四、鉴于原告的过错,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原告承担。

五、原告经营生产的场地较大,机器设备较多,搬迁也需要较长的时间,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去寻找其他合适的经营场地。

被告同意退出该地经营,但是鉴于被告的管理、平整等提升土地利用价值及原告的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应支付被告补偿金5万元。

综上,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是不成立的,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给予被告较长的搬迁时间。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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