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应载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由基建、养护等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盖申请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公章的复印件。
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出具,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和技术评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盖申请单位和技术评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包括施工组织、交通分流疏导、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及工程后期运养护措施。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盖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公路维修封闭半幅以上路面施工审批的提供)
或养护协议。核查原件后退回,收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公路维修封闭半幅以上路面的提供)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审批的提供)
前45度角和对角线45度角彩色照片各1张,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审批的提供)
含通行路线、时间、安全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预案。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审批的提供)
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章。(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
与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原件。
与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http://www.yjbs.gov.cn/)。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纸质文件由接收材料窗口送达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江市公路局或管辖的县(市、区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江市公路局或管辖的县(市、区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路政管理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
附: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全文?《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全文
全文?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
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
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粤价函[2004]5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
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
行。
二、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通知
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行政事业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管理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全文?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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