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如果少于14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上的,依据犯罪情节确定是否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韩某某犯聚众斗殴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4日13时许,本市杨浦区荆州路199号工地民工南海潮(已被判刑)及张慧军至本区辽阳路483号阿龙便利店内,因买卖纠纷与卢春龙(已被判刑)发生冲突,南、张二人被卢春龙等赶出便利店。嗣后,南海潮持铁管纠集邱海涛、邱声鹏等数名工友前来报复,卢春龙亦纠集了被告人韩某某等数人手持砍刀、扁铁等与南海潮发生斗殴。期间,持扁铁的卢春龙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被南海潮持铁管打伤致不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韩某某持刀砍伤南海潮,致南左下肋腋线处、左肘后二处软组织裂伤,长分别为8.5cm、1.5cm,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0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滁州市公安局黄泥岗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文兵、张慧军、张产余、邱海涛、邱声鹏、周世金、张强、卢春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南海潮、卢春龙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现场、伤情等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被纠集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韩某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且系自首,故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某某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
492人看过
-
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
150人看过
-
聚众斗殴聚众如何判
132人看过
-
聚众斗殴聚众如何判
447人看过
-
聚众斗殴如何判断聚众
400人看过
-
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
374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聚众斗殴如何定罪,聚众斗殴罪如何判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17对于您的疑问聚众斗殴怎么定罪的解答是这样的: 1、《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致
-
如何判处聚众斗殴罪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15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
-
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处?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20《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如何判聚众斗殴罪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6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
-
聚众斗殴如何判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181、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3、聚众斗殴,属于共同犯罪,法律会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