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书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出示书面证据,物证和音像资料
(4)宣读签署的结论
(五)宣读检查记录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应当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发表陈述。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你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的事实,你应该提出自己的无罪观点。受害者还可以陈述受害过程以及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的相关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询问被告人,这样法官就可以在法庭上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并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向被告人提问。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有疑问,并且被告的陈述不清楚,法官可以直接讯问被告。听取证人的证词和专家的结论。审问证人前,法官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对故意作伪证或者隐瞒刑事证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应单独作证。证人的陈述有歧义或者矛盾的,应当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者说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和质证。在证人作证、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同意,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但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如果主审法官认为他们提问的内容与案件本身无关,应阻止他们提问。对证人、鉴定人的讯问,主要由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但是,在必要时,为了确保法院准确调查和核实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法官也可以询问证人和专家。拿出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在出示证据前,应当先向当事人询问物证的特征,然后向法庭出示物证,供当事人鉴定、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意见。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文件,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法庭宣读的物证和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听取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辨认,各方面证人的证言相互确认、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了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对于同一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对证据认定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后,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扣留证明被告有罪、无罪或者轻微犯罪的各种物品和书证;聘请专家确定具体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新证据或者对原证据有疑问,认为有必要取得新证据或者补充新证据的,询问、冻结被告人的保证金,他们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出庭,获取新的物证,并进行重新鉴定或研讯。对于上述申请,法院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是合理和有意义的。作出决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如果法院认为上述申请不合理,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没有意义,应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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