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15:09 500 人看过

某日原告杨某到被告王某开办的餐厅就餐,期间原告因醉酒与在该餐厅就餐的其他顾客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使原告受伤致残。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餐厅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消费,双方即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原告在接受服务时不受损害,而这种损害不应仅仅理解为由被告的服务设施或者服务行为对原告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还应包括来自经营者以外的第三者的侵害。在原告受到外来侵害时,被告应尽力采取劝阻、制止、补救等保护措施,以减少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在原告遭受他人殴打时,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应视为其履行合同不完善,被告应对原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一审法院故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若干。

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原告受伤系原告与其他顾客发生纠纷所致,而且当时服务员也曾出面制止过;原告所受损失应向加害人主张,与己无关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餐厅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餐厅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经营者,依照《消法》的有关规定,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但在本案中,杨某所受伤害并非是来自餐厅所提供的服务,而是被经营者以外的人所致伤。在整个事件中,餐厅服务员始终以劝阻等方式加以制止,因此餐厅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一审法院的处理明显加大了餐厅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职责。关于杨某所受损失,应由加害人予以赔偿,餐厅不是实际加害人,同时也没有法律上先行承担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其实,类似的问题还很多。那么,究竟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哪些,应如何认定呢?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认为,通过对所接触到的一些实际案例的分析与归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起来加以认定。

一、根据消费者所受损害的来源不同,区分加害人是经营者自身还是源于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不法侵害。

从《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条本身来看,经营者对因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对服务内容的界定不清,所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服务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经营场所、设施及其本职服务;另一种则认为服务的外延很广,只要是在经营场所出的问题,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人的原因,只要对消费者实施了侵权并造成了损害,都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消法》颁布伊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服务涵盖范围的认定还是很宽泛的,但是随着民事侵权法理研究的不断深入,现在越来越倾向于严格责任划分:不能一味地片面强调消费者的权利,而加重经营者的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应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二、要分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所受损害发生有无事先预见、识别与控制能力。

在现代法制社会里,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去做他不能做到的事情。既然客观上不能达到的事情,就不能把责任强加给服务的提供者。尤其要注意分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发生有无控制能力。比如在商场购物、餐厅就餐、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站候车时被小偷偷窃,丢失财物后,顾客起诉要求商场、餐厅、公交公司、火车站赔偿;再如据《法制日报》2002年3月21日报道以患者在医院病房内,因其与家人有矛盾,被其家人泼硫酸毁容,患者起诉要求医院高额赔偿。因为在上述公共场所内,经营者不能预见在众多的顾客当中谁是窃贼,更无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尤其是医院作为向全社会开放的、类似商场服务型的场所,医院无法阻止在其开放期间社会人员的自由出入,也不能对进出医院的每个人进行安检因而以医院疏于管理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显然于情相悖、于法不通。

再如,顾客到游泳馆游泳,因腿部抽筋溺水而亡。此时游泳馆显然违背了它的积极救助义务。因为游泳馆按照规定应配备救生员,它对损害发生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要考虑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性质,是封闭性质还是开放性质。

服务型经营场所在多数情况下应是开放型的,但在特定的条件下、特定时段内,也具有封闭性质等.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然也不同于平常开放状态。因为消费者此时的自我救助能力大大受限,如果受到外来侵害,经营者则不能以与己无关为由免责。例如在飞机起飞、客车驶上高速公路、火车开动后、乘客遭遇危险,受到不法侵害时。

四、应考虑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

对合同的附随义务,应慎重分析。一般来讲,附随义务仅包括诸如通知、协助保管等。例如餐厅对顾客以往在餐厅的物品由临时保管的义务;在医院患者发生意外伤害时,她就有积极救助的义务;但在如汽车、火车等运输工具上遇有生病、分娩等危及情形时,承运人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仅限于寻找相关医护人员或者选择就近路线就近就医等。再如本文提到的餐厅、商场、火车站这种流动性较强的场所,在发生诸如盗窃、伤害等侵权行为时,它们的附随义务很轻,即便以经营者未能及时报警为由相责也算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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