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的背书人有追索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02:20 149 人看过

1、商业承兑的背书人有追索权吗?根据相关法律,商业承兑的背书人没有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逸;(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破产因违法终止经营活动。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不承兑或者不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书或者拒绝理由声明。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拒绝理由说明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票据追索权的限制。前者是指《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追索的法律证据,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根据对上述“规定期限”的理解,应指《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可分为三种类型:1。对于出票人和承兑人,是2年;2。一般为6个月。汇票债务人在付款后取得汇票权利的,为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丧失追索权时,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采取补救措施,但他认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付款,甚至死亡、逃逸,破产或者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因此,上述救济的现实意义值得商榷,即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未必能获得实际赔偿。此外,丧失对在先方的追索权也缩小了持票人的保护范围。因此,持票人应当注意及时追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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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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