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3:10:08 310 人看过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现将《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5年4月5日

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管理及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但每月支付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六条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全部责任。

第十条市建委设立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以下简称保障金专户),双阳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和净月开发区和汽贸开发区自行设立本辖区保障金专户。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作为代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存入保障金专户,该款项从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保障金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完工后,企业应当在工地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十天。期满后,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业主)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款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一周内返还保障金本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障金支付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将所需款项转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核发。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未缴纳的建设行改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级标准,每年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情况严重的将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

建设行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每月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五)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农民工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逃避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

全称: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

帐号:7040120109018144

开户银行:长春市商业银行大经路支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代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予颁布实施,请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委托方式,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事项交由熟悉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定、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力量、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对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代建单
    2023-06-10
    52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9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中转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长春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最低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大连市邮政局大连电业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二○○五年一月五日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的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他配套设施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及相关工作的监督(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实行内部监督、相互监督、外部监督
    2023-06-10
    305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诚信观念,保障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记录到建设行业良好行为系统的行为标准附件2:记录到建设行业不良行为提示系统的违法行为标准附件3:记录到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的违法行为标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诚信观念,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披露和移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是指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
    2023-04-22
    274人看过
  • 长春汽车贸易城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春汽车贸易城(以下简称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贸城是集整车贸易、零部件贸易、销售服务、汽车科技、经贸洽谈、旅游观光、文化交流于一体的国内大型综合性汽车贸易市场。第三条汽贸城地处我市正阳街西侧高压线路以东、长春纺织厂宿舍以南、普阳街以西、东风大街以北的区域,占地面积约30公顷。本规定适用于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汽贸城建设应贯彻以发展汽车及汽车配件贸易为重点,并积极发展为汽车贸易服务相关产业的原则,促进长春经济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长春汽车贸易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汽贸城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汽贸城的总体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汽贸城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汽贸
    2023-06-10
    29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建科字第341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建科字第341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建设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经济一体化运行机制,更好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我部制订了《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科技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城乡建设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简称建设科技基金)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科技基金的来源为:国家拨给的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行业科技工作经费,通过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科技成果推广、转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上缴的资金
    2023-06-10
    390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市建设局关于“门前三包”行政罚款强行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市、县(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及其支行,市各城市信用社: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抓好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就强行划转罚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罚款主体:根据《办法》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县(市)、区城建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二、行政罚款对象:根据《办法》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罚款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建部门;城建部门的行政罚款对象是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罚款对象是“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三、行政罚款强行划转程序:(一)由执罚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填具《“门前三包”行政罚款强行划转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被
    2023-06-10
    381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是我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二、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道路线路敷设、装饰
    2023-04-22
    280人看过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避免管线损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道及地下电缆等设施。地下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及工业管道。地下电缆包括电力及通讯电缆。第四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
    2023-04-22
    15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建设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工期管理,规范确定工期的行为,确保合理的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应采取以下措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期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保证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工期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的工期管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期管理。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所需的工期,依法必
    2023-05-07
    330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其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为了加强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一、审查的组织形式长春市各区所辖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以市规划局牵头,由市发改委、建委、农委、商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消防支队、旅游局、文化局和铁路、民航、驻长部队等部门组成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局际联席会议(以
    2023-04-22
    441人看过
  •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问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我委实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要求,加大监督力度,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问责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问责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建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市建委任命的其他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建委所属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三条凡未构成《成都市国家公务人员行为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处分条款,但其行为确有过失,应予以问责,并限期整改。问责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教育与行政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问责是指第
    2023-06-10
    420人看过
  •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事项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我委实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事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事项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18号),为适应我市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均实行联合办理。第二条联合办理由市建委主办,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由市建委统一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由主办单位组织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人防工程、市政公用、公安交通、气象和负责地震工作的相关部门及有关设计勘察
    2023-06-10
    298人看过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一、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约定不一致该怎样办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我们先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含义。将施工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为保障这种行为的履行,签订的合同叫分包合同,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负责。总承包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一种形式、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完成的一种行为,承包人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负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分包合同必须服从于施工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人就分包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03-30
    158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7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二、县级以
    •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19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宜春建设农民工建设工程怎么赔偿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02
      1、草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长春市的啤酒厂建设怎么样?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22
      啤酒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