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恋爱期间的钱财交易,即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众志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男女双方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就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销情形。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排除了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可能。
一、有哪些特殊赠与合同形式是生活中常遇到的
(一)公益捐赠。捐赠虽是赠与行为的一种,但由于是捐赠,其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其是一种特殊赠与行为。
(二)恋爱赠与。
恋爱期间馈赠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是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自愿互赠财物;
2、是以结婚为目,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
二、订婚彩礼的纠纷处理
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1、人身方面的纠纷。
2、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赠与方可主张返还。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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