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8:41:35 153 人看过

无罪推定本是在刑事审判中为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先假定或认定被告人无罪,再由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一方承担证明其指控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具有辩护等诉讼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更不能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疑案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可在行政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官也在自觉不自觉地使用“无罪推定”来保护被告,这也是造成现在行政审判不容乐观的原因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法官从事行政审判的能力普遍较低。由于目前的法官管理体制原因,法官在法院内部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流动性非常大,队伍极不稳定;此外法官大多没有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经验,其专业化水准比较低,不能适应行政审判日益复杂的专业性要求,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对于行政法官的知识构成和技能培训又无特别要求,原从事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的法官常常因轮换岗位而直接从事行政审判,惯性思维造成审理角度出现偏差,常自觉不自觉地纠问原告“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违法”,而忽略了行政诉讼审理的重点和核心是被告有什么证据证明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今,随着行政争议的专业化程度日益明显,特别是诸如税务、专利、商标、土地、海关、质检等领域的案件逐年增多,普通法官审理这类案件就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施加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诉讼案件触及行政机关的切身利益,且在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下,行政机关在事实上拥有许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手段,一旦发生诉讼纷争,行政机关有时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主持审判的法院、法庭施加压力,而法院的很多实际问题也有求于行政机关,因而在行政审判中也就无法摆脱庞大的社会关系网,无法与掌握各种资源支配权的行政机关相抗衡。这种体制的压力传导到合议庭和法官身上,致使一些法官不敢扛、不敢顶,合议庭也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每一阶段都要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请示,亦或按院长、庭长的“指示”进行审判,导致行政审判“行政化”。在此情况下,为维护行政机关的利益,个别审判人员便会超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扩大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主动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指导、收集依据,甚至使用“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原告负担不应有的举证责任,违背了审判原则。此外,个别审判人员为了所谓的“调撤率”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进行所谓的“协调”,使原告放弃起诉权或者违反行政诉讼原则作出损害原告权益的裁决,导致行政审判失去应有的监督作用。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审判中减少乃至避免“无罪推定”现象的发生,尽快走出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困境,笔者建议:

加大行政审判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素质。对行政审判人员,既要重视行政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又要注重审判实务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既要注重行政诉讼知识和审判业务能力的提高,又要注意加强相关行政管理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切实增强行政审判法官服务大局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和调查研究的能力;每年要制定对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要及时组织培训;定期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有效的做法,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立和完善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审判制度。将公平、公正、公开贯穿行政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法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可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原告行为不是行政案件审查对象,原告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如果将原告行为作为司法审查对象,可能出现法官与被告共同审原告的现象,明显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重演了“无罪推定”。二是强化被告的举证意识,坚持被告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责任不能由原告承担,若被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举证或者所举的证据不足,或者在裁决之前没有获得主要证据,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三是加强对妨碍行政审判行为的处罚。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如果发现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或者担心打击报复,或者受他人威胁、诱骗而非本人自愿撤诉,除要依法作出不准予撤诉的裁定外,还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罚和制裁。另外,行政审判裁判文书应为法官发挥创造性保留足够空间,以便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加强对认证理由和法律适用理由的分析论证,避免将裁判文书变成武断的结论,这样才能避免一些误解,减少事后不必要的干扰。

加强法制宣传,做好司法延伸工作。过去由于受封建传统意识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不同程度地存在“民不和官斗”、“屈死不告官”、“不惹官非”等观念。总认为“官官相护”,大凡与“官府”或者“长官”打官司,凶多吉少,弄不好“惹得一身骚”,视“民告官”为畏途。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愿意或者不敢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损害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对行政诉讼顾虑重重,还怕胜诉后行政机关日后报复。因此,必须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广泛开展行政诉讼法制宣传,让更多的公民学会用行政诉讼法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个别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官僚主义盛行,经常视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是与“政府”作对的“刁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是与“政府”过不去。因此,为减少误解,必须重视对行政机关的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行政审判工作在服务大局、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方面的特殊作用,重视和支持行政诉讼工作;再者,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了解执法情况,熟悉行政管理事项和行政管理动态,以便做到“协调”有度、裁判有据。

总之,设立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只有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秉承行政审判的立法宗旨,才能避免行政审判中“无罪推定”情形的发生,才能做到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才能在行政审判中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及时、公正、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平息社会矛盾,为社会大局稳定服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04: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诉讼审理相关文章
  • 什么是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本是在刑事审判中为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先假定或认定被告人无罪,再由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一方承担证明其指控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具有辩护等诉讼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更不能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疑案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可在行政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官也在自觉不自觉地使用无罪推定来保护被告,这也是造成现在行政审判不容乐观的原因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法官从事行政审判的能力普遍较低。由于目前的法官管理体制原因,法官在法院内部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流动性非常大,队伍极不稳定;此外法官大多没有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经验,其专业化水准比较低,不能适应行政审判日益复杂的专业性要求,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对于行政法官的知识构成和技能培训又无特别要求,原从事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的法
    2023-06-06
    456人看过
  • 担保行为中保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
    2023-06-08
    477人看过
  • 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的相关知识:1.特点包括为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所有支出,如工资及福利费、公务活动费用、设备的修缮费等等;经费支出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或上级部门的拨款,拨入经费之间有着某种对应关系;经费支出需要单独核算,并向财政或上级部门单独列报;经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都有具体规定,行政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2.分类按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3.核算方法为了总括地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设置“经费支出”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贷方登记支出收回或冲销数;平时该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转账后,该科目无余额。发生支出时的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
    2023-06-12
    271人看过
  • 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律知识
    一、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不管是哪种类别的代理人,他们都是代理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1、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在经济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特点:(一)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
    2023-04-23
    199人看过
  • 实际履行变更合同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两个条款,即: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仅两个条款,但是合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企业利益却具有很大关系。二、常见的合同变更类型合同变更中,在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以下几种:(一)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化,一般是数量或者质量的变化;(二)合同的价款或报酬发生变化,一般是金额和计算方式的变化;(三)合同履行条件的变化,一般是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发生了变化。此外,对于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性质的变化,则一般不归于合同的变更范畴,应属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或另行订立合同。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
    2024-01-13
    180人看过
  • 行政拘留相关知识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
    2023-03-04
    302人看过
  • 了解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必要条件:(一)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三)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四)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五)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税务行政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标准如下:(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
    2023-07-03
    385人看过
  •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相关知识
    一、概念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二、内容及结构首先,首部大体包括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等四个方面事项:1、标题。即文书的名称。应写明“××××(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2、案号。即公文中的发文字号“××年××复字第××号”。3、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4、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地址、法宝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其次,正文包括: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2、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复议结论第三,结尾包括:1、要写明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终的复议决定,要写明当事人履行的期限。2、落款。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并写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三、如何撰写行政复议
    2023-05-22
    392人看过
  • 婚姻关系法律知识相关内容有哪些
    导读:本文为您列出了婚姻关系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婚假,女职工生育假,结婚证丢失,没有户口簿如何办理婚姻登记,改变子女姓氏,恢复婚姻关系等。以下是提供的婚姻关系法律知识相关内容。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1、财产问题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
    2023-05-05
    323人看过
  • 法律格式借条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呢
    法律格式借条的相关知识有: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法律格式借条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n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022-07-15
    76人看过
  • 赔偿金如何确定?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
    2023-03-16
    137人看过
  • 相关法律知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2、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3、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2024-01-31
    85人看过
  • 有哪些罪名与知识产权罪相关的法条有关
    一、有哪些罪名与知识产权罪相关的法条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的罪名包括:1.假冒注册商标罪。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侵犯著作权罪。即以营利为目的,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其他知识产权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
    2023-10-12
    332人看过
  • 知识产权审判中有哪些重要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审判中有哪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同时,要加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专利案件的突出特点是技术性强。技术问题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包括技术事实,二是积极探索和发挥技术侦查员的作用,建立技术侦查员制度的目的是解决专利等技术案件中技术事实难以查明的问题,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利授权确认行政案件的具体问题(3)适用不同版本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国的专利法自实施以来已经修改了三次。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经过多次修改,有多个版本。目前,可采用的审查准则主要是1993年、2001年、2006年和2010年版本。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影响很大,因此有些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可能经历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一次甚至几次修改。专利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监督专
    2023-05-07
    47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是开庭审理的。法院会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经法院审理的案件,法院都会公开进行判决的宣告。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为: 1、首先,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更多>

    #行政诉讼审理
    相关咨询
    • 关于行政处罚,有哪些相关知识?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7-05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 一是适用范围广。 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
    • 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有那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7-05
      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 行政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知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2
      1、行政实体法。 2、行政程序法。 3、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
    • 行政行为的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 传销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哪些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6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