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赵先生攒钱买了套二手的双气房,没想到房子交付后却不能供暖,于是一纸诉状将卖房人钱某告到法院,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最近,槐荫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因为赵先生在买房时的疏忽,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发生
经过不断地看房、谈价,赵先生选定了槐荫区南辛苑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赵先生顺利入住。然而赵先生却疏忽了一个问题,该房屋系钱某单位的房改房,小区是由钱某所在单位单独供暖。
2014年8月,小区大门上张贴的通知引起了他的注意:因企业经营原因,自2014年起停止对小区的供暖,请各业主自行解决供暖问题赵先生着急了,他可是按照双气齐全的价格买的房子。他马上找到钱某问个明白,对方称之前对不供暖一事并不知情。
赵先生后来了解到:2013年交采暖费的时候,钱某就知道2014年小区将不再供暖。他认为,钱某在卖房时隐瞒事实,有欺诈行为,并违反诚信原则,遂将钱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庭审现场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证明钱某在卖房时就知道小区不再供暖,赵先生拿出了一份邻居孙某的证明,内容系赵某书写,由孙某本人签名,载明:孙某交2013年冬季取暖费时,已经被口头告知,2013年系最后一季供暖,今后将不再集中供暖。钱某对证明不予认可,要求孙某到庭作证。赵先生称其与孙某不熟,能取得孙某签字的证明已属不易,无法让其到法院作证,也不能提交孙某身份证、房产证等身份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并协助原告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违约情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隐瞒房屋将停止集中供暖这一重要信息,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在案件审理中仅提供了一份有孙某签字的证明,但该证明是否属实、是否是孙某的真实意思,以及孙某是否同为该小区业主,因孙某本人未到庭,均无法查实,不能确定,被告也不认可该份证明。在此状况下,法院未采信该份证明。
对于双方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已经知道房屋的供暖情况,后来出现小区供暖方不再集中供暖,不能证明是被告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且其要求被告支付的20万元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最终,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打官司诉讼请求要准确,证据要充分。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在将房屋出售给赵某时,其是否已经知道小区不再供暖这一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表示,该案的判决也提醒广大购房人,在买卖二手房时,特别是小区单独供暖的房屋时,既要实地考察房屋实际情况,看看小区环境、交通、车位,还要注意向邻居、物业以及小区管理方询问供暖情况,避免出现赵某与钱某之间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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