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无需认定驰名商标;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企业停止使用。案情1997年7月28日,**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2000年7月28日,**蓝色快车公司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蓝色快车公司为LENOVOThink产品在国内目前唯一的授权维修商。**蓝色快车公司在西安授权从事技术服务的合作机构是**陕西公司。2002年4月,傅*强经**蓝色快车公司培训获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号,2004年3月,傅*强从**陕西公司离职。2004年5月,西安市工商局经范*英申请,核准注册了个人经营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强,傅*强称其是**中关公司的工程师,但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蓝色快车维修部出具了发票。**蓝色快车公司称其是基于同一事实将范*英、傅*强共同起诉,并认为范*英、傅*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赔偿损失。裁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不涉及“蓝色快车”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与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由此说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方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本案范*英与**蓝色快车公司从事的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服务的对象、方式等方面相关,存在着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蓝色快车公司请求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事实依据不足,本案对此不予涉及。二、范*英侵犯了**蓝色快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此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判断范*英是否侵犯**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权,应依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法律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范*英将与**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蓝色快车”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类似,《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及西安办公网发布的蓝色快车维修部信息中均突出的使用了蓝色快车注册商标,此事实可以证明这种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范*英所提供服务的来源与**蓝色快车公司相互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范*英的企业字号在注册商标之后,因此范*英使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字号,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蓝色快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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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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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不侵权怎么办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2由于绝大多数省份在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时,均要求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必须为在本省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这使得著名商标所获得的特别保护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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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以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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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2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会是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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