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7 00:17:05 412 人看过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2、不能使用自己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5、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6、防止当事人借机逃脱。7、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8、提高亲和力,绝不能训斥贬低当事人。9、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10、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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