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所需要证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种类不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等。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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