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对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该条规定对侵害方和受害方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是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的。
(一)对《精神损害赔偿》第十条第四项的分析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第10条第(4)项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来确定。该项笔者认为是对错参半,对的是它确定了一个客观标准,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侵权人实施侵极行为的目的和主观恶性的大小,错的是它又不能完全的反映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举例说明,现实生活中一对感情很好的夫妇,该夫妇没有子女,当他们其中的一个人死亡后,另一个人把他们以前唯一的一份录像带拿到一个加工成vcD的商店转制成VcD,以便在想念爱人的时候看一下,结果由于店员的过失造成该录像带的损毁,那么,店主的侵权没有获利,而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却是不是因为侵权人没有获利就减少了呢笔者认为恐怕不是这样j受害人对录像带受到损失的精神痛苦完全不会因为侵权人没有获利就产生什么变化。
(二)对《精神损害赔偿》第十条第五项的分析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第10条第(5)项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众所周知,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也就是以损失填补为其基本的价值理念,它不具有惩罚性.但恰恰是第(5)项却违背了这一最基本的原则。从字面上理解,它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考虑了进去,笔者认为该项的合理性比之第(4)项更差,因为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的买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没有向卖方支付价款,则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给付货款并可以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法院判令买方败诉后,买方无钱支付,那么于此情况下,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现行的法律.只要卖方的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买方便负有无期限限制的偿还责任。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它体现了填补损害的价值理念。而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第10条第(5)项的规定就不同了,因为它在判决的时候就先把这一点考虑了进去,使得它不存在事后追偿的问题,这一点是非常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因为它将使得受害人永远的不可能事后追偿,这是违反公平原则和损害填补的价值理念的。
(三)对《精神损害赔偿》第十条第六项的分析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第10条第(6)项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笔者认为,此项为最不足取。其原因是,如果说在物质损害赔偿方面,因各地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物价水平也有所不同的话,则在物质损害赔偿方面同一损害后果可以有所不同,这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民法公平的价值理念的,然而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则不应有此差异,原因是,早资产阶级在对抗封建地主阶级斗争的时代即已提出了人人平等的口号。而在超越了资本主义的当代中国,反而却逆潮流而动,这是不可理解的,甚至可以说是点不可思议的,因为如果按照第(6)项的规定,在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要受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制约的话,则会产生以下的情况: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北京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比哈尔滨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多,或者说北京人的精神损害要比哈尔滨人的为重。亦或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省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比一个普通农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多,或者说省长的精神损害要比农民的精神损害为重。这完全是不现实的,我们能说在同样是家中死了人的情况下,北京人或者是省长就比哈尔滨人或者是农民痛苦吗笔者认为在当代的民主社会,精神损害的层面上应该是同一的,因为精神虽然是以物质为基础,但精神却是超越了物质的,也正是因为如此,人类社会才会不断的文明和进步。
由于立法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极不统一。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数百元乃至数千元的赔偿标准。有的却制定了下限为数万元的赔偿标准。更有趣的是,在一个女大学生被超级市场非法搜身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而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在同一城市两审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如此差别的赔偿判决.这难道还不能促使我们深入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吗
四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
正是基于以上的观点.笔者认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上应当采取以下的措施:
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第10条的规定加以修改,取消该条第(4)、(5),(6)项的规定,仅以该条的第(1)、(2)、(3)项的规定作为弹性规定就足够了,即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在当代医学和心理学日益发展的今天,参考医学专家和心理学专家的意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标准,以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弹性规定和硬性规定相结合,更加满足现实的实际需要。
以上所谈,仅是笔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学者不吝赐教,以使学生能够获益良多,同时也可以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能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
对严重精神损害标准的浅探
191人看过
-
根据哪些评估标准可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223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意义和价值评估
418人看过
-
人身损害程度评估标准
200人看过
-
精神伤残评估指标与赔偿准则
101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抚慰
304人看过
家庭关系亦称家庭人际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 更多>
-
精神补偿费标准是怎么样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呢?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2《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
-
包括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9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害和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7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金的精神损害怎么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
-
考虑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2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按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者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犯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参照侵犯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减少,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为参考因素。侵犯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犯精神人格权的赔偿标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