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旧城改造建设步伐,确保县城规划区改造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确保实效的要求,切实做好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拆迁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和《贵州省城市范围拆迁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理的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二、补偿办法
(一)按房屋“产权证”载明使用性质,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就近安置。
(二)未超出批准期限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适当补偿;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对无产权证房屋的处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瓮安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规定》,符合通过处罚可以完善手续的,先按规定接受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补偿;不符合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2008年8月7日《瓮安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规定》公布后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拆迁区域内有建设、国土、工商、税务、公安消防、房产等手续,能证明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作经营性用房补偿。
(六)拆迁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房实行“拆一还一”,土地不给予补偿;住房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按出让时的用途扣除已使用年限后剩余的土地价款据实补偿。拆迁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房实行“拆一还一”,土地不给予补偿;住房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按征地成本价补偿。
三、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按照《夏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黔南府办法〔2008〕30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未列入的附属物按建筑成本据实补偿。
四、室内装修补偿
拆迁双方按市场价协商补偿或按评估进行补偿。
五、过渡期间补偿
(一)搬家费:住房5元/㎡;经营性用房(含门面)10元/㎡。
(二)过渡费:住房每月6元/㎡,沿街底层门面每月20元/㎡,其它经营性用房每月10元/㎡,首付按年计算,不足一年按实际月数计算),之后按月计算,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的核定
(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核定。
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
(二)沿街底层门面的认定与面积核算。
1.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底层经营性门面必须是沿街建筑;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已缴纳土地使用税。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者还需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
2.沿街底层门面在《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内,以经营现状的面积为基础,进深超过7米的部分不视为经营用房,凡连续两年平均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面积大于规定进深面积的,不受规定限制,以纳税面积为准;沿街底层门面与《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不相符的,由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向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以复核面积为准。
(三)除沿街底层门面以外,用于生产、办公、经营的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已缴纳土地使用税,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者还需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同时具有以上条件的按原使用性质实行“拆一还一”。
七、其他事项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移交房屋的,方可领取补偿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办公楼拆迁安置及装饰补偿,经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八、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原制定的涉及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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