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23:37 85 人看过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6号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9日

生效日期:2006年11月09日

失效日期:1970年01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34号公告。本案调查过程中,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经调查并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认定,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同)中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48064000,商务部为此发布2006年第8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中耐磨纸产品描述(详见附件)的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自2006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税则号列:48043900),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区分不同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48043900项下“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耐磨纸原纸”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43900项下“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9.

三、自2006年11月10日起,海关对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征收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6400000.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者按税则号列48043900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海关没有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不再追征;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所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可自2006年11月1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四、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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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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