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员国税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1:32:47 266 人看过

一、安置残疾人员国税怎么认定

首先,确定法定应退还增值税的最高限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可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因此,该企业全年吸收20名残疾人就业可申请退还的增值税最高限额为35000×20=700000元。

第二,确定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应退还增值税的最高限额。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九条规定,确定吸收残疾人就业企业实际应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除受每人每年不超过35000元的限制外,还受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实际支付额的限制,即: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额的6倍超过35000元时按35000元确定应退还的最高限额,达不到35000元的按实际达到的数确定最高限额。该企业全年实际支付残疾人的工资总额为168000元,平均每人每月700元,低于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20元,但全年平均的6倍为50400元(700×12×6=50400),大于法定平均每人应退还的最高限额35000元,因此,该企业实际应退还的最高限额仍为700000元(35000×20=700000)。假设该企业实际支付残疾人年平均工资的6倍小于35000元时,其实际应退还的最高限额就小于700000元了。

第三,确定在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低于按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支付额计算的扣除限额时实际应退还的增值税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该企业全年实现应纳增值税税额590000元,小于按前述两种方法计算的扣除限额,因此,最终只能退还增值税590000元。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除受上述扣除限额政策的约束外,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吸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今后在享受这一增值税退税政策时至少应注意两点:

一是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未达到要求时将取消次年度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是如果发现纳税人涉嫌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或一证多用、虚构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时,一经查证属实,其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在三年内取消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残疾人生活保障的措施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经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着力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1.康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2.教育。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3.劳动就业。国家机关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4.文化生活。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

5.社会保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按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

6.无障碍环境。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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