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1:40:28 482 人看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哪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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