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殷惠康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53:56 63 人看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惠中法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惠康,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广东博罗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助理工程师,原为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信息科技部主机系统管理员,住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永安街中国银行宿舍B栋602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刑诉字(200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惠康犯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惠康及其辩护人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惠康在担任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信息科技术部主机系统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先后24次挪用中行资金人民币11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直至案发时,股票亏损已高达239万元人民币。2001年9月2日,被告人殷惠康主动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惠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殷惠康的行为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特将被告人殷惠康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殷惠康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认为属实,希望能够将挪用公款购买的股票在适当时机出售,尽量减少被害单位的损失,并提出有关的防范措施。其辩护人何军辩护提出,对指控被告人殷惠康犯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股票的价格变化,本案挪用公款的损失仍不能确定。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惠康在担任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信息科技部主机系统管理员期间,利用系统管理员职务对该行IBM小型机AS/400主机系统拥有生产维护最高权限之便,擅自更改主机应用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通过这一手段,被告人殷惠康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将其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开设的吕乌妹、黄伟英、赖玉莲三个活期储蓄帐户内,先后24次虚增存款共人民币1100万元,以此达到挪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的资金的目的。随后,被告人殷惠康通过中国银行证银通系统将挪用的1100万元用电话委托方式,转至惠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殷惠康名下或其控制下的吕乌妹、黄伟英、赖玉莲、殷喜明等共五个股票保证金帐户内,用于个人买卖股票。至案发后的2001年9月6日,所购股票账面亏损为239万元人民币。2001年9月2日,被告人殷惠康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的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作案的有关情况及投案自首的经过;有吕乌妹(帐号为4753702-10000205072)、黄伟英(帐号为4753702-10000323792)、赖玉莲(帐号为4753702-10000070525)等三个活期储蓄帐户的流水帐清单证实被告人殷惠康通过虚增存款,挪用人民币1100万元及去向的有关记录;有殷惠康(帐号为00009339、股东代码为51970753)、吕乌妹(帐号为00023756、股东代码为A383549890)、黄伟英(帐号为00023600、股东代码为60442491)、赖玉莲(帐号为10019646、股东代码为54013320)、殷喜明(帐号为00023601、股东代码为A379977065)等五个股票保证金帐户的对帐单证实挪用的人民币1100万元由被告人殷惠康用于炒股的事实;有证人吕乌妹、黄伟英、赖玉莲、殷喜明的证言证实没有开设涉案的中国银行活期储蓄帐户、股票保证金帐户和利用上述帐户买卖股票;有中国银行惠州分行提供的被告人殷惠康作案手段、自首的经过、涉案的有关帐号的资金和股票情况、股票帐面亏损数额等的调查证明材料;被告人殷惠康亦对挪用公款1100万元的手段、经过作了供述和辩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04: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20万公款被私人企业挪用,涉嫌犯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我是法人股东挪用公款是什么罪涉嫌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023-07-05
    426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犯罪的特点
    1.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一、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什么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2023-02-26
    191人看过
  • 被告人陈双华抢夺犯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双华,绰号“双伢子”,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木山村灰相组47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守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9)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华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铭、代检察员凌洁,被告人陈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双华趁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资园菜市场园10栋西头肖医生诊所前的补鞋摊补雨伞的被害人王梅香不备,扯下王梅香左手腕上价值2217元的黄金手链迅速往资园菜市场内逃跑,王梅香立即边追边喊“抢手链了”,后陈双
    2023-06-11
    137人看过
  • 挪用公款500万犯什么罪,挪用公款多少构成犯罪
    一、挪用公款500万犯什么罪构成挪用资金罪。私营企业员工挪用公款2万以上触犯刑法。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达500万,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二、挪用公款多少构成犯罪(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
    2023-06-25
    242人看过
  • 被告人钟伟犯抢夺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伟,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三阁司乡香花村3组22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伟犯抢夺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江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了审理。书记员张菊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钟伟伙同戴怡海、刘前江、杨其林(均已判刑)骑一辆摩托车前往隆回县南岳庙乡,途经320国道沙子坪地段时,发现沙子坪信用社职工肖美华带着三岁的女儿在散步,且边走边用手机
    2023-06-11
    351人看过
  • 被告人李**徐**犯伪证罪一案
    被告人李*增,男,1957年7月1日生。被告人徐*法,男,1962年2月8日生。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增、徐*法犯伪证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增、徐*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19日下午,徐*勇家因建房与邻居王某某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当王某某同徐某某等人一起到泌阳县中医院给徐某某包扎伤口时,徐某某(另案处理)为报复王某某带人赶到医院殴打王某某,将王某某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徐某某(另案处理)为使儿子徐某某逃避法律处罚,指使徐*法、李*增、吴某某、吕某某、徐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致使案件不能正常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增、徐*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吕某某、徐某某、徐
    2023-06-03
    249人看过
  • 挪用公款犯罪的公民会被开除吗?
    一、挪用公款犯罪的公民会被开除吗?1、挪用公款犯罪的公民可能会被开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并非实施了公款的挪用行为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2023-04-20
    50人看过
  • 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补上是犯罪吗
    出纳挪用公款不超过三个月补上的,不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2023-07-21
    324人看过
  •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
    被告人胡某系某银行山东省日照某分理处客户经理。2011年3月,因胡某向其远房表兄张某揽储,张某夫妇到胡某所在银行开户,并于当月21日从其他银行电汇到该账户112万元。汇款当天,张某夫妇到银行确认款项是否到账,胡某顺便向张某推荐起理财产品,称该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低,钱能随用随取。因胡某系银行经理也是自己的亲戚,张某便委托他办理理财业务。随后,胡某以办理理财开通网银比较方便为由,让张某在柜台开通了网银,并领取了K宝。在教授张某夫妇使用网银的过程中,胡某获取了张某的网银密码,并以银行理财需要K宝为由从张某处取得K宝。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胡某为逃避银行监管系统的监管,从张某的账户内,以转增值金的名义转出1108141.12元资金,用于归还自己的欠款和出借给他人等。2012年11月,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分歧】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
    2023-06-03
    477人看过
  • 被冤枉挪用公款能反告吗?
    一、被冤枉挪用公款能反告吗?1、被冤枉挪用公款一般不能反告有时候,被告觉得原告本身存在着某种违法的事实,于是便反告对方。被告以原告为对象,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的反告,就叫反诉。刑事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诉,只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被告才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但是,即使是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案件,被告要提出反诉,也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反诉就不能成立。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1)“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务处理。(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
    2023-06-16
    466人看过
  • 被告人熊先明犯诈骗罪一案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先明,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0726198108173113,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澧县盐井镇青龙村1组。因本案,2009年6月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石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先明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熊先明在知道受害人刘圆圆(系聋哑人)有一部摩托车后,遂起诈骗之意,先后采取介绍朋友给刘圆圆认识和请刘圆圆吃饭、喝酒等手段骗取刘圆圆的信任。5月29日上午,熊先明以借其摩托车去取钱为由,将刘圆圆的一部价值3640元的新大洲本田SDH125T-8D型踏板摩托车骗走。后该
    2023-06-11
    269人看过
  • 被告人李相国被控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相国,绰号“三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荣昌县观胜镇睡佛村宝积一社。因本案于200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相国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永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4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相国与夏万兵(在逃)共谋骗钱后,由被告人李相国和曹正容(在逃)从本县的仁义镇临江路段搭乘卢洲(本案被害人)的摩托车到荣昌。当卢驾驶的摩托车途经观音桥路段时,被告人李相国按事先共谋的方案故意将摩托车弄倒,造成其被摔伤和手机被摔坏的假象,曹正容便打电话给事先
    2023-06-11
    70人看过
  • 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公款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2023-08-05
    428人看过
  • 警察挪用办案款犯罪吗
    法律综合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2023-06-13
    10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个人挪用公款犯挪用公款罪怎么处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8
      个人挪用公款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 挪用公款犯什么罪,报案挪用公款需要怎么证明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款项构成挪用资金罪。前者可以直接去检察院举报。
    • 公款犯罪公司挪用公款多少会被罚款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11
      没有数额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
    • 挪用公款犯罪案发前怎么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31
      具体法院如何判刑,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数额大、三个月以上的,或者数额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
    • 挪用公款案挪用公款被判刑后要赔偿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03
      1、要还。 2、因挪用公款被判刑的,只是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表示免除了应负的民事责任。在服刑期满后,仍然要承担归还被挪用公款的民事责任,仍有还款义务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