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的钱哪里去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4 22:49:09 217 人看过

一、贪污的钱哪里去了

国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按照刑法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违纪所得款项有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三种方式。没收的应一律上缴国库,对于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款物,依法不应当退回、退赔,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退回、不能退赔的,也是应当上缴国库。

此外,对于上缴国库的财物,如果是钱款的话,就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关的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后把变价款上缴国库。

二、贪污受贿的刑事处罚

受贿罪依照贪污罪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3万<20万

其他较重情节:≥1万<3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

(二)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20万<300万

其他严重情节:≥10万<20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

(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300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上述情节,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上述第一种情节,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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