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第一审的死刑判决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抗诉书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四条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第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七)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八)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第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拟定庭审中的讯问、询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和出庭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十二条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
(三)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四)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七)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八)人民检察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
(九)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十一)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准备
264人看过
-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中的具体做法
339人看过
-
如何开好死刑案件二审庭
210人看过
-
哪些案件在二审审理中需要开庭:二审判决的审理程序
397人看过
-
中国明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327人看过
-
第二次上诉开庭审理结果公布
246人看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
二审多久开庭刑事案件二审开庭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9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下列案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死刑复核程序开庭审理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41、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 2、死刑复核不是审判程序或二审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监督,不是重新审判,不需要开庭。死刑复核是在被告人、公诉人没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前提下,某些判决需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行使的不是审判权,而是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核准权。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
刑事二审涉及死刑案件开庭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4刑事二审涉及死刑案件的,应当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仍适用一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
死刑二审程序和二审死刑二审程序各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21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有四个区别:1。审判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都是判决或裁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未生效。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审查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和裁定的法院主动报告。3、提起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由上诉人提出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就可以表示上诉;人民检察
-
刑事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组成什么庭审案件, 二审开庭审理时间是多久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也可以决定不开庭,应当对被告人讯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在二个月内审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