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如何回避以确保公正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8:14:00 425 人看过

仲裁员回避的形式如下:

1、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理由回避,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第一次开庭后知道回避原因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2、自己回避。自我回避是指仲裁员认为自己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因此主动提出回避请求。仲裁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试论特殊类型的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审理的核心和关键因素。在仲裁案件中指定仲裁员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样,赋予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机会也正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的重要手段。仲裁员回避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某一方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仲裁员不能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为:

1、是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一般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回避的规定也多表述为有利害关系。所以,仲裁员回避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利害关系问题。正确理解和把握了利害关系,就能对仲裁员回避作出恰当地判断。

一、仲裁员回避利害关系概述

从广义上讲,仲裁员回避中的近亲属关系等都可以归纳为利害关系。从狭义上说,利害关系通常指的是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存在着某种经济利益上的关系,或者案件的结果与仲裁员可能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关系。

无论仲裁法律还是仲裁规则,都没有对利害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都没有列出具体的种类。那么,如何来把握利害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呢?笔者以为,之所以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应当回避,是因为他在仲裁案件的审理中有可能不独立和不公正。这里说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已经发生了不独立、不公正的情节。只要当事人对该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正当的怀疑,就可以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当然,提出怀疑的当事人应当附具理由及相关证据。该仲裁员是否应回避,则应以一个合理的第三人的立场来认定。

二、特殊类型的利害关系

如上所述,利害关系本身是一个非常概括很宽泛的概念,除了通常说的有经济利益关系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或者潜在的利害关系。这些利害关系是否能构成回避的理由,或者说是否影响到了仲裁员对案件的独立和公正审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些关系具体包括哪些,无法具体列举。笔者只试图列出在实践中发生过的一些仲裁员指定情形,供大家研讨。当然,列出的这些情形并不一定就能构成回避。

情形一:A与B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中正分别代理原告(申请人)和被告(被申请人),而在B担任代理人的仲裁案件中,A被选定或被指定为仲裁员。

情形二:A与B既从事律师代理业务,也常担任仲裁员工作。在仲裁机构中,他们的角色经常转换,时而台上为仲裁员,时而台下做代理人。而在A做代理人代理案件时,总指定B为仲裁员;在B做代理人代理案件时,也总指定A做仲裁员。

情形三:某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其代理的仲裁案件中总指定某人为仲裁员。

情形四:在仲裁案件中,一方指定A为仲裁员,另一方指定B为仲裁员或者仲裁机构选定B为仲裁员。而B是A的上司,如一位是某机关的处长,一位是局长。

情形五:在同样的情形下,也或者A与B有着较明显或公开的矛盾,处于对立的状态。一方指定A为仲裁员,另一方就指定与A对立的B为仲裁员。

情形六:被指定的仲裁员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主要客户的董事。由于不是公司本身的董事,而是其客户的董事,所以比较隐蔽。

情形七:每个人都对某事物或某人会有个人的看法,而这个人的看法在别人眼中可能被称为偏见。例如,某仲裁员有着较强的民族主义情感,对案件中的本民族一方总会有自觉不自觉的偏向。

对以上各种情形有何评价,笔者听到一些观点如下:

对于情形一,A与B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作为代理人,分别代表两方,A与B处于一种对抗性的位置,案件的胜负对各自的经济利益有着明显的利害关系。如果仲裁案中A与B一个为代理人,一个为仲裁员,则A与B已有的对抗关系显然会对仲裁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不正当影响,难以保证案件的独立和公正,所以情形一中,A应回避。

情形二,由于A与B经常互相作代理人和仲裁员,难免会有利益上的交叉,A和B作代理人的利益关系,难免会影响到他们作仲裁员时的独立性。所以这种交叉指定的情形应为回避的理由之一。

在情形三,多数意见觉得不是很正常,似有猫腻,但也不能排除就认准某人水平高的可能性,所以仅有该情形还不能对是否回避作出认定。

对于情形四和情形五,被选定的仲裁员有着上下级关系,或者有着矛盾对立关系,那么下级在上级面前能否独立地提出意见,上级的意见对下级有何影响?在仲裁员之间存在予盾时,一方仲裁员一定要反对另一仲裁员的意见,是不是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不独立?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有过类似情形六的案件,仲裁员没有回避,但也要分析该董事对指定他的一方有无某种经济利益联系,包括案件审理结果对该董事所在公司及其个人有什么在经济利益上有何影响。

在情形七,偏见是否构成回避?对于无意识的偏见来说,并无损于该仲裁员的独立性,但有独立性是否一定就能保证审理结果的公正?这还要看是否对案件的审理有实质性的损害。应该说,偏见的存在是对案件结果公正性的一种潜在危险。有意识的偏见应当回避,无意识的偏见也应尽量避免。

这类利害关系的共同特点在于它是潜在的,不易发现的利害关系。并且有些不能从个别的案件中发现,只有在综合一定数量的案件的基础上才能发现某种关系。所以,对于不可能掌握很多信息量的当事人而言,他无从知晓。另外,这些利害关系还有一个特点在于,这些利害关系不仅局限于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而且有些是仲裁员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也有可能成为仲裁员回避的因素。

三、研究对策

实践中的情形多种多样,以上举出的情况并不全面。但这仅是仲裁中少见的情形。也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就一定有失公正了。由于仲裁员大都德高望重,所以他们在审理中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正。但从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来讲,则不能建立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而只有以相反的假设为基础,才能从制度上防止这些情形的出现,以及在出现这些情形时最大限度的保障仲裁案件的公正审理。

无论是我国仲裁法还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员回避的规定都语焉不详,只有两三个条文而己。作为仲裁案件审理的核心因素,仲裁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与此相应,仲裁员回避制度也是仲裁程序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现行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条文未能体现出该制度的重要性。所以,在仲裁员回避上应当在法律或规则条款中作出更详尽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机构仲裁体制,仲裁机构也应加强对仲裁员队伍的管理。参照国外一些规定,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仲裁员回避制度:

1、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是仲裁员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责任。扩大披露信息的告知对象,这些信息不仅应通报给仲裁委员会,也应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披露的时间上不仅限于仲裁员接受仲裁当事人指定时,而应包括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的任何阶段。

2、建立仲裁员确认制度。仲裁员确认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指定某人为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仲裁员是否能够作本案仲裁员。如可以,则通知该仲裁员。如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于担任本案仲裁员,则不予确认,由当事人重新选定。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9条规定由秘书长和仲裁院对仲裁员进行确认。进行确认时考虑的因素是仲裁员的国籍、住址、与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的关系以及该仲裁员适用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时间和能力等。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7.1条规定:“在其符合第5.3条的条件下,该候选人只可被仲裁院委任为仲裁员。如果仲裁院认为该候选人不合适、不独立或不公正,则可拒绝委任其为仲裁员。”建立仲裁员确认制度,有利于加强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管,有利促进仲裁员本身的自我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构仲裁的优势。

3、增加当事人在仲裁员选定上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某仲裁员回避时,该仲裁员应予以回避。国外很多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都有类似规定。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仲裁员的权力不能废止,除非:(A)当事人一致同意,……”。《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8条也规定:“3、一俟收到回避要求,AAA应通知其它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仲裁员提出回避要求时,其它当事人可同意接受该要求,如同意,该仲裁员应当离职。”

4、赋予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中仲裁员进行撤消或更换的权力。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如仲裁院认定该仲裁员不称职,则应将其撤换。仲裁院亦可因法律上的缘由或以仲裁员未充分履职为由决定撤换仲裁员。”还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2条第2款:“仲裁员亦可在仲裁院自主决定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要求或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替换。”一方面,这样做可以促使仲裁员在案件审理时更加尽职尽责的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掌握的信息有很大的局限,很多不为当事人所知的事由可能会是构成回避的理由,在当事人未提出该主张时由仲裁机构来审查,更能充分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样也避免了某仲裁员应当回避,但当事人未提出时,仲裁机构无能为力的状况。这样做是否有损于仲裁庭对案件的独立审理权?笔者以为仲裁机构并未干预仲裁庭对案件的独立审理。因为更换仲裁员与案件审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审理是在仲裁员确定之后的事项。还有一个疑问是这样是否有损于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权利?笔者以为这同样没有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自由指定仲裁员的权利。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观意志是追求公平的审理和公正的结果,决不会是因为可以选择某位有关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撤消当事人对可能有失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的选定,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仲裁目的的实现。此外,仲裁机构行使这一权力还有利于维护仲裁员的对外形象。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员本身可能意识不到自己应回避,尽管实际上审理得很公正,但也可能会被怀疑为没有独立公正性。所以,仲裁机构将该仲裁员撤换,就可以维护该仲裁员的形象和声誉。

中国仲裁制度正在发展壮大,随之而来,人们对仲裁公正性提出的怀疑也在发展之中。由于仲裁的一裁终局性,人们对仲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更苛刻的要求。尽管某文章说的“仲裁员软刀子杀人”的是极个别现象,但这也在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仲裁公正性的批评。公正是仲裁制度的生命所在,仲裁员是保证仲裁公正的核心,而仲裁员回避制度则是核心中的核心。加强仲裁员回避制度及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监管的建设正是中国仲裁发展中的当务之急,犹其在我国还处于法治建设初级阶段的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7日 1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裁员相关文章
  •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如何规定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1、回避对象:仲裁员2、回避理由: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4、回避决定:仲裁员——主任;主任——仲裁委员会5、回避的后果:a、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程序)b、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对比:民诉中回避不会导致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6、仲裁员的更换
    2023-05-01
    354人看过
  • 仲裁过程中哪些仲裁员回避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一、申请仲裁员回避有哪些程序(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仲裁员自行回避
    2023-03-03
    214人看过
  • 仲裁是否能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工伤赔偿争议开庭后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无论工伤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是怎样的,最终的赔偿金都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计算。例如最终计算下来的赔偿金如果高于8万元,按照实际损失赔付即可,而且,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的赔偿是社保部门承担的,没有工伤保险的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
    2023-07-27
    237人看过
  • 何时可以向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一、何时可以向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可以向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是: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则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当事人如果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二、申请回避的对象是谁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申请进行回避的对象包括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进行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等。三、开庭后法官回避后案件是否重新审理开庭后法官回避后案件重新审理。审判员回避之后重新审理是因为集
    2023-09-13
    414人看过
  •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提出回避么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提出回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仲裁员如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需要进行回避。二、房屋仲裁有什么作用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组庭,双方当事
    2023-04-04
    141人看过
  • 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经当事入的申请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决定退出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可以在最后—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预:(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入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
    2023-06-06
    416人看过
  • 仲裁员回避的重要性及其实践应用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如下:(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和36条及《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4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
    2023-07-03
    322人看过
  •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如何申请员工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方人员回避,仲裁员又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精神损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精神损失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内容,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精神损失赔偿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
    2023-07-07
    286人看过
  • 关于仲裁员的回避问题
    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的,不在此限。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的,不在此限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2023-06-06
    182人看过
  • 仲裁费用如何正确上缴?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发布)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2023-06-09
    222人看过
  • 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该怎么办
    如果劳动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申请仲裁员回避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又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一)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又称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
    2023-07-28
    400人看过
  • 仲裁员应回避未回避的会受什么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员有本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2024-04-24
    168人看过
  • 公务员亲属回避没回避会如何
    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什么是回避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
    2023-06-12
    293人看过
  • 公职人员如何避免退回回扣并获得量刑公正?
    看具体情况定。公职人员拿回扣的,属于受贿行为,不满三万元,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回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办法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
    2023-07-12
    306人看过
换一批
#辞退解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裁员
    词条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裁员
    相关咨询
    • 仲裁员需要提出仲裁回避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10
      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回避。仲裁员应避免以下情形之一:与本案当事人和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如何正确提出回避申请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5
      1、刑事诉讼中,提出回避申请是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向法官提出来。 2、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哪些仲裁员严重回避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法律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回避制度,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均对法院庭审人员的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仲裁庭也不例外,主要见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三十三条,如果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劳
    • 法律对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如何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仲裁过程中哪些仲裁员会被回避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8-05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