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检验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52:08 129 人看过

1目的

为明确进货检验的职责及实施步骤,使公司所采购和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等物项达到质量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等物项的进货检验和试验。

3职责

3.1物资供应部材料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货验证、检验和试验;

3.2紧急放行申请由安装单位提出,材料工程师审核,质保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

3.3项目部三级质检员负责专业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的到货检验;

3.4检测中心试验室负责进货的物理检验和化学检验。

4实施步骤

4.1材料、设备到货后,物资供应部门的材料工程师对其外观、数量、型号规格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证;

4.2材料工程师填写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部门或委托检测中心进行进货检验和试验;

4.3质检部门收到检验通知单后,及时安排质检人员对到货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反馈至物资供应部和留存质检部门。

4.4试验室收到试验委托单,按委托单要求,对进货材料、设备进行取样和试验,并将检验和试验结果及时反馈给物资供应部和留存试验室。

4.5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到货材料、设备不合格时,由物资供应部材料工程师决定处置方案,一般作退货处理:

4.5.1根据材料、设备不合格的性质,由材料工程师提出申请,工程部门审核,质保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可降级使用,对降级使用的材料设备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识,防止误发、误用。

4.5.2当设备厂家委托我方在现场进行缺陷消除时,厂家应提供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消缺后应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

4.6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由物资供应部登记入库,并做好标识。

4.7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发放,确应工程需要必须紧急放行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紧急放行的审批手续。

4.8紧急放行的审批规定、权限和控制方法如下:

4.8.1安装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和到货情况提出紧急放行申请。

4.8.2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和物资供应部材料工程师对紧急放行申请进行审核,签字同意后报质保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审核不同意或未经批准的,物资供应部不得在材料、设备检验合格前发放。

4.8.3经批准发放紧急放行的材料、设备,除进行正常标识外,应进行紧急放行专用标识,以便及时补检和追回。

4.8.4紧急放行的材料、设备由质检人员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应由物资供应部通知安装单位拆除或更换,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4.8.5紧急放行不适用于无法更换的材料、设备,如焊接材料、化学清洗药品等。

5记录

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和保存材料、设备检验通知单、试验委托单、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紧急放行申请单、紧急放行记录等与进货检验相关的记录和资料。同时,质检部门和试验室应保存各自参与检验或试验的进货检验记录和试验记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报验规定
    第一条报验单位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四、对外贸易关系人;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第二条报验范围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九、委托检验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第三条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
    2023-06-06
    245人看过
  • 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新规定
    先报验后报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章、证书。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
    2023-06-05
    331人看过
  • 出口食品检验管理有关规定
    为了提高出口食品卫生质量,适应国际贸易需要,,规定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简称厂库)必须按照《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准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对出口食品施行兽医检疫和卫生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1.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2.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3.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几点规定:1.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
    2023-04-24
    414人看过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6月25日以第108号令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就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查封、扣押的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一、关于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管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三)不符合法定要
    2023-04-29
    210人看过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治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治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外商投资进
    2023-06-06
    368人看过
  •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第三条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第四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
    2023-06-05
    12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规定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30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8
      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立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各台账记录清晰完整,能准确反映入出库粮食物流信息,具备可追溯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三)具有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以及有效的质量安全和溯源管理体系;(四)建立有害生物监控体系,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具有对虫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9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
    • 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XX。XX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的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9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二)产地证书;(三)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单证;(五)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单证。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鼓励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