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8 12:22:41 142 人看过

一、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如何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对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怎么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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