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为保障债权赢得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9 08:02:10 456 人看过

案例:二00八年六月六日一位中年人匆匆忙忙来到我处,经公证员认真询问后,方知该先生是外市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据王某称,该公司和营口市乙公司在购销方面合作近二十年,一直较好,但近几年因某些原因乙公司欠下了甲公司货款,他今天去营口乙公司催收欠款并兑帐,乙公司的经理、会计及相关业务员均不在单位、电话联系又屡被挂断,公司又无人接待处理此事。由于两单位上次兑帐时间是二00六年六月八日,欠款40多万元,这两年又相继欠下二十几万元,第二天又是双休日,如果在六月八日前营口市乙公司再无人接收催款兑帐单,那么甲公司就面临诉讼失效问题,因此申请我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由于王某只随身带有身份证、介绍信和催款兑帐单,没有该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书,按照公证原则和程序,办理此公证有一定难度,如果我们拒绝办理,甲公司将面临失去诉讼时效而损失几十万元的可能,时间紧,怎么办?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证程序规则》,急当事人之所急,我处用电话和甲公司取得联系,找到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经过询问,许某同意授权王某办理催款和兑帐行为保全公证。我处同意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先行电传给我处,然后在补办公证的办法,派两名公证员随同王某去乙公司将催款单和兑帐单(包括二00六年六月八日前兑帐的欠款金额)送达该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其工作人员拒收,但我处依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为甲公司出具了送达保全行为公证书,证明了甲公司这一主张权利行为,,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发生无谓的纠纷,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事人接到公证书后感激万分。

案情分析:

一、谁是送达行为的主体。

送达行为的主体应当是送达人和接受送达人。而公证机构只是对送达人的送达行为给予证据保全,是对送达人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和证明,是处于中立者的地位。本案中送达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外市甲公司,接受送达人应当是营口市乙公司。营口市公证处是作为监督者的身份,对送达人甲公司的送达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那么具体到个人由谁去执行送达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由外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具体执行送达行为,如果许某因故不能前往送达的,应当由他指定代理人行使职权。本案中许某未能亲自前来,时间紧急不能前往送达,公证处通过电话联系许某,许某表示同意授权王某办理送达催款和兑帐单行为保全公证,并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电传给我处,事后甲公司到所在地公证处补办法人资格证明和委托书公证,这样送达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接受送达人是不是一定由营口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收才可呢?当然,由法定代表人签收更合法、合理,但是,往往送达时并不能如愿的遇到法定代表人或干脆送达单位拒收。笔者认为并不一定非要求法定代表人签收或他人签收。因为送达人是直接将送达的文件,送交到受送达人的,只要单位地址是法定的地址,送达人到该单位送达了,主张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视为完成。本案中我处派两名公证员随同王某去乙公司将催款单和兑帐单(包括二00六年六月八日前兑帐的欠款金额)送达该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虽其工作人员拒收,但笔者认为这样的送达程序是具有效力的,作为出证的公证书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可被法院采用。

二、公证处的告知义务。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法实施后,公证的告知义务成为公证员办理公证的法定义务,告知的好坏,告知的是否全面,能衡量出公证员的业务水准和办证的能力。那么对于本案来说,笔者认为应当告知如下内容:

(一)、告知外市甲公司的内容。

1、送达文件系外市甲公司送达,不是由公证处送达,公证处仅对甲公司的送达行为进行现场证据保全,是记录送达的现场情况。因此送达的地点、时间、送达给何人接收均由外市甲公司决定,并由送达人承担送达错误的责任。

2、公证处只对外市甲公司的送达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送达过程中公证人员只作为监督者的身份,中立者的身份,并不代表送达和被送达的任何一方。

3、外市甲公司要保证向营口市乙公司送达的文件不得系自己伪造的证据,不得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4、送达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均由外市甲公司承担。

(二)、告知营口市乙公司的内容。

1、向营口市乙公司签收人出示《公证员执业证书》表明身份,并告知公证处已受理甲公司的申请,对甲公司的送达行为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公证,并作现场情况记录。

2、公证处系监督者的身份和中立者的身份,并不代表哪一方。

三、办理送达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认真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料,确认申请人真实身份,以免申请人弄虚作假。

2、核实受送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住所地情况,看送达的地址与登记的住址是否一致。

3、核实送达原因,认真审查送达人提供的材料。

4、要求申请人尽量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现场见证,如出现留置送达时,可以有人为公证处作证,更为有利。

5、认真核实送达给接收人的文书与公证处保存的文书是否一致。

6、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场最好要录音、摄像、拍照,公证员和证人均应当出现在照片中。

7、送达现记录应须送达人、证人、公证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8、要采用要素式公证书,公证证词要客观,如未核实相关人身份时,只能证明自称为某某的人在《送达回执》或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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