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4 18:37:54 429 人看过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如下:

1.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2.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时效是多久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时效是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要什么证据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需要的证据有:

1.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比如借条、合同。

2.能够证明债权已经到期的证据。

3.能够证明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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