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专门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法》密不可分。附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的,不得超过两年。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一般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保密协议”,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用“保密协议”代替“竞业禁止条款”
“保密协议”有效,但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法律效力,工人无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雇主和雇员同意“竞业禁止条款”,但他们不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
本协议无效,工人无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已包含竞业禁止报酬
本协议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4。在雇主和雇员商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中,有一项关于企业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但是,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协议
5。在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赔偿金过低或违约金过高
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赔偿金过低或违约金过高会直接导致协议无效。原则上,该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双方不同意,应通过协议或诉讼变更协议,而不是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条款因雇主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人被迫终止劳动合同而无效。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基于劳动关系的终止。如果劳动合同以损害工人权益的方式终止,竞业禁止条款肯定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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