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如何办理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
2、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不符合申报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准许许可批准意见;
5、决定(10个工作日);
6、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送达结果。
二、宝鸡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陕西省实施》
第二十一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治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附件2第14项:项目名称: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实施机关:省林业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治理。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三、宝鸡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办理地点
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3号楼政务服务中心3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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