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是一对概念;标准犯罪构成和派生犯罪构成是一对概念。2,基本的犯罪构成,说白了就是“一个人的犯罪既遂。”而不涉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不涉及该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和未遂)。3,标准的犯罪构成,通俗理解成犯罪的一般情形。也就是说,大部分人、大部分情况下是怎么犯这个罪的。犯罪中没有出现加重或减轻的形态。举个例子:抢劫,这是标准构成;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就是派生构成(加重)。4,标准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1、行为主体必须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如此等等。
2、行为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的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无确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理解和认定。行为对象不必与行为主体具有亲属关系。
3、行为内容为拒绝扶养
对此,应做出符合法益保护目的的解释。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人一样生存。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所以,拒绝扶养应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例如,乙与甲系母子关系,在寒冷之夜从外地步行回家时,年迈的乙实在无力行走,累倒在地上,甲有能力救助却出于某种动机不予救助,而是自己独自回家。乙第二天早晨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可以肯定,甲的行为成立遗弃罪。概言之,拒绝扶养应当包括以下行为:第一,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婴儿置于国家机关门前的,属于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第二,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第三,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如将事故的受害人遗留在现场。第四,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人得不到扶养。第五,妨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第六,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
4、成立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
对此,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5、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例如,老年人让其子女将其送往外地乞讨的,子女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但是,与对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承诺无效相对应,遗弃行为对生命具有具体危险时,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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