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初步审查应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行。
一、说明书
初步审查中,对说明书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说明书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一)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二)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三)说明书中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背景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四)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用新型内容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五)说明书中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六)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至少应给出一个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七)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用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及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八)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它们只可以作为说明书的附图。
(九)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删除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申请人删除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十)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二、说明书附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行审查。说明书附图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一)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二)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着色和涂改;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三)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用图1、图2等表示,并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
(四)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五)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六)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附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七)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八)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释;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九)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
(十)同一幅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清楚显示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时可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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