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与债务人未约定担保方式,将被认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承诺承担连带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担担保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按连带担保处理。2、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是双方没说明保证方式的,那么将会被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当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时,债务人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寻找担保人,实际上是合法行为,担保人必须积极偿还。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败诉,担保人必须立即偿还。另外,由于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将被推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务人还款期限到期后,即使债权人没有主张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还款,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这个方面,这是因为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并无先后之分。即使保证人被积极追款,也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所谓担保,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
“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对于保证及于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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