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颅内出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
相关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颅脑、脊髓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二、关于眼睛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以上是关于眼睛的伤残鉴定标准
三、东莞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四、眼睛的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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