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生部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2 07:45:22 331 人看过

劳动者在怀疑自己因为工作原因患得职业病或者受到职业伤害时,如何认定职业病,需要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向相关单位申请职业病鉴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生部有统一明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2013年公布实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一、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生部的规定是什么

1、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3、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卫生部统一规定格式,其内容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生共同签署,且参加诊断的医生必须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一份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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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6日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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