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回转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1)本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执行回转也叫再执行,执行回转裁定用重新立案的首次执行案号,在执行回转裁定中应写明,裁定如下: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xxx返还已取得的财产xx及孳息xx;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有执行人员组成和议庭作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原执行依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非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发生变更,撤销或变更后的法律文书就可作为执行回转立案的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回转义务,当其未按执行回转裁定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立案执行,用新执行案号,应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列为申请执行人。
(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回转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三、执行回转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四、民事纠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回转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之后,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向对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财产,那么对方当然需要返还这部分财产。原执行申请人没有对执行回转裁定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应尽义务的,需要支付延迟履行金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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