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前羁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5:42:34 310 人看过

审前羁押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未决拘禁”,即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而英美法系的称谓通常仅指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观念上的原因。侦查机关对嫌疑事实或多或少掌握有一定的证据。对于逮捕条件的把握,主要在罪行要件而非逮捕的必要性。司法工作者关注逮捕的质量之出发点,也主要是基于不冤枉无辜的诉讼理念而非保护被追诉者人身自由权利的诉讼理念。实务中被逮捕者有罪判决率很高的现实,更强化了实务工作者乃至普通公民的“被逮捕的就是有罪的”这一观念。所以对于事实已查清的,除了是被冤枉了的外,当然不存在释放的问题。

审前羁押时间最长是多久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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