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哺乳期违纪可被解除合同
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员工杨女士,在哺乳期间三次旷工、90余次未按规定打卡出勤,被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杨女士起诉,要求单位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当月的工资、哺乳期间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万余元。
这场劳动争议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后,日前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北京平安保险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杨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终审判决其支付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1842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60元,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纪被解除合同仲裁驳回申诉
现年27岁的杨女士,2005年11月进入北京平安保险公司,担任销售员。2007年11月30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29日止。2008年2月,杨女士生下一女孩,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09年2月。2008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以杨女士三次旷工、103次未打卡出勤,上班玩游戏、多次遭客户投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杨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008年12月5日,杨女士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9年1月13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杨女士申诉请求的裁决。杨女士不服,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怀疑考勤记录有假诉求赔偿8万
庭审中,杨女士称,2008年12月20日,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将她的工作岗位由销售外勤转为内勤类岗位,她接受了公司的安排,可公司却于当月26日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她的哺乳期到2009年2月28日,公司提前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她属外勤人员,且处于哺乳期,对她的出勤考核不应以公司考勤制度为准。此外,杨女士还认为公司对她的考勤记录有造假嫌疑,因为调岗后,她曾口头向领导请过病、事假,并将假条交到了单位。
在诉状中,杨女士要求法院判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4500元;支付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7500元;支付2008年11月工资7500元、未兑现的业务奖励70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一年的哺乳期间生活补助费22500元等,共计8万余元。
公司举证女工违纪解除合同合法
对于杨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全部驳回。理由是:一,杨女士2008年下半年共有103次没有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按时出勤,三次旷工,已构成严重违纪。二,杨女士消极怠工,上班玩游戏,多次遭客户投诉,而且经领导谈话后仍拒不改正。三,因考虑到杨女士在哺乳期间,公司为照顾她,调整了她的工作岗位,但杨女士仍不按时上班。对于杨女士所称调岗后曾口头向领导请过病、事假,并将假条交到了单位一事,保险公司表示不予认可。
法庭上,保险公司承认没有发放杨女士2008年11月份工资,但称是因杨女士不来上班,无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以才没发放。同时表示杨女士11月份的工资为1842元,并无业务奖励。
在举证中,保险公司出示了公司与杨女士所签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考勤制度、员工行为准则,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终审作出判决女工败诉
西城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确认,杨女士2008年7月至11月,共有90余次未按规定打卡出勤,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北京平安保险公司未发放杨女士2008年11月份工资1842元。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以未办理交接手续为由,未及时发放杨女士工资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女士2008年11月份工资1842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60元,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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